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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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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03-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288号
发布日期:1956-03-15
执行日期:1956-03-15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临二(55)字第135号关于林嘉秀(女)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来函已收悉。如果来函所说的男方康继光曾来信表示同意离婚,他在美国已另行结婚以及他曾两次给他们的父母来信索要离婚证明等情况都有确实材料可以证明,可以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对争取康继光回国问题,不至于发生不利影响。但如果上述情况不能证实,则在处理上仍应特别慎重。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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