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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09-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09-29 执行日期:1955-09-29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关于离婚的规定酌情处理。至于双方结婚虽经登记,而有其他情节使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婚,其婚姻根本无效),则系另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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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09-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09-29
执行日期:1955-09-29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关于离婚的规定酌情处理。至于双方结婚虽经登记,而有其他情节使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婚,其婚姻根本无效),则系另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