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应水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我们知道,依法采用由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发行证券是一种商事活动,应当由发行人自主决定具体由哪家证券公司承销,从发行人角度来说,这直接关系到发行人的发行费用、发行风险等经济利益。同样地,承销证券是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承销业务收入是证券公司经营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能否取得承销业务,对证券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有直接影响。目前在证券承销方面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有些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随意干预发行人的证券发行活动,为发行人指定承销的证券公司;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招揽承销项目过程中,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虚假宣传、恶性竞争,其中后者的问题更为严重,这既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也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发行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或者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没收证券公司由于违法承销所获得的一切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法承销情节严重的,还要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有效信息的市场,通过真实有效的信息,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如果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第一部分释 义时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就会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并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行为,则会造成证券发行市场的混乱和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增大。因此,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自身发展和风险防范,也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是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
240331
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应水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我们知道,依法采用由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发行证券是一种商事活动,应当由发行人自主决定具体由哪家证券公司承销,从发行人角度来说,这直接关系到发行人的发行费用、发行风险等经济利益。同样地,承销证券是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承销业务收入是证券公司经营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能否取得承销业务,对证券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有直接影响。目前在证券承销方面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有些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随意干预发行人的证券发行活动,为发行人指定承销的证券公司;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招揽承销项目过程中,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虚假宣传、恶性竞争,其中后者的问题更为严重,这既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也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发行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或者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没收证券公司由于违法承销所获得的一切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法承销情节严重的,还要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有效信息的市场,通过真实有效的信息,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如果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第一部分释 义时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就会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并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行为,则会造成证券发行市场的混乱和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增大。因此,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自身发展和风险防范,也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是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