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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这是对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我们知道,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除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维护市场运行外,还依法承担着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等监管职责,因此责任重大,需要高素质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如果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证券市场,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依法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同样,证券公司作为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法人,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如何,能否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事关公司的命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也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聘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且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的人员来担任,所以也必须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从制度上保障上述人员的素质,本法明确规定对上述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被招聘到证券交易所或是证券公司。如果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了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构成一种违法行为,依法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来讲,按照本条规定所给予的处罚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解聘已聘任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还要给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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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这是对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我们知道,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除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维护市场运行外,还依法承担着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等监管职责,因此责任重大,需要高素质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如果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证券市场,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依法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同样,证券公司作为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法人,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如何,能否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事关公司的命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也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聘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且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的人员来担任,所以也必须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从制度上保障上述人员的素质,本法明确规定对上述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被招聘到证券交易所或是证券公司。如果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了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构成一种违法行为,依法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来讲,按照本条规定所给予的处罚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解聘已聘任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还要给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