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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6: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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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凌 龙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成因
(一)家庭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
父母的举止言行会对子女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在家抽烟、赌博、酗酒、乱吐脏话,子女耳濡目染。这些恶习难免不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而不正确的家教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一些家庭,由于望子成龙心切,不能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过度重视学习成绩而忽略了思想品德的教养,不尊重子女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人格扭曲。一些家庭,溺爱子女,千方百计满足子女的物质需求而忽视了他们的精神给养,平日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
另外,我国的离婚率约占1.1%,家庭结构的不完善、不稳定,已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有的子女被遗弃,有的离家出走,有的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的不幸,是导致未成年人失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残缺型家庭使子女易感到缺乏温暖,从而形成消极的个性心理,性格内向,感情冷寞,自卑多疑,甚至厌世嫉俗,极易因生活所迫或被坏人拉拢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
尽管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仍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人生观、法制、道德规范教育,致使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缺乏修养,无正确人生观。其次,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致使一些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并滋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甚至致使一些学生过早退学而走入社会。还有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了解学生的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
(三)社会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沃土”。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和生活腐化、贫富两极分化等现象,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但对未成年人来说,社会的宏观因素对他们影响并不算大,因为他们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活动接触不多,社会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笔者在此则不再赘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成因中的社会因素。
二、未成年罪犯的性格心理特征
一是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对自己都表现出无责任感的倾向,他们生活态度轻率,缺乏正确的生活动机和严肃的生活态度,对人粗鲁野蛮,暴躁无礼,张口骂人,举手打人,嫉妒心、报复性极强。
二是对自己行为毫无调解自控能力,表现出任性、鲁莽、缺乏自制力,行为放荡无羁,散漫自由,无毅力,缺乏组织纪律观念。
三是对自己情感的控制或情感对他人活动的影响方面,显得喜怒无常,情绪不稳,心境变化多端,有时则表现出神经质的神态,缺乏与他人沟通,性格孤僻。
四是在对待客观事物的态度或行为方式上明显的特点是固执,好钻牛角尖,打骂一般对他们不起作用,在父母的捆绑、吊打面前从不认错,逆反心理畸形,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刻意与父母、老师对着干。
三、我院女法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
笔者之所以在此文花大量笔墨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成因和未成年人罪犯的性格心理特征,意在说明未成年罪犯与其监管人(父母、老师等)缺乏心灵沟通及人性关怀,他们最欠缺的是关心、鼓励、沟通和理解。另外,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大、可塑性较强。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了不忘“打击犯罪”的本职还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且更注重审判职能的延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教。帮教工作不仅仅停留在审判阶段,还向纵深、向审判前后延伸,并侧重于人性化感悟。
(一)由女法官担任审判长,成立少年法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派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女法官善于发挥女性特有的慎密、细致、耐心的长处及敏锐的观察力,易发现被忽视的细微枝节问题或事实,并以此作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间的隔阂。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质,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丰富的感情、温和的言谈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爱,从而使他们能向女法官主动倾诉真言。基于女性所特有的上述优势,我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即少年法庭),由一名女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而其他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本院未明确由少年法庭专门负责,这更利于少年法庭集中精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
(二)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程序的教育功能,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
“没有不良少年只有不幸少年。”这是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定位和基本态度。鉴于此,我院少年法庭将感化教育贯穿于审判过程始终,并向前后延伸,以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帮助他们认清自己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帮助他们总结应当吸取的教训,使他们能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重燃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从而走向新生。。
1、庭前准备工作。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骤,是深入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借以发现该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起因。值得一提的是,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并不会以职权主动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进行庭前调查,而只是适当地指导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辩护人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并提交法庭。对此,我院专门制作了《未成年被告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该表包括以下填写内容: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案发前的表现、失足原因、处理建议。除了由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求由学校、社区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填写其意见及建议并加盖公章,并在开庭之前将此表交给少年法庭女法官。同时,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少年法庭女法官会耐心地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告知其诉讼程序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辩护人出庭的未成年被告人,还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2、庭前教育。庭前阅卷是庭前准备的必要步骤。经初步查阅案卷,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在大概掌握其犯罪事实、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性格爱好和学习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一般会采取随聊的方式,以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让其暴露真实思想,以便有针对性地拟制庭审提纲,更有效地在进行法庭审理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另外,在开庭前,我院还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写一份悔过书,要求其经过认真的反省后,写明自己为什么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次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认识和今后的打算,并向本院汇报。
3、庭审教育。开庭时,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态度严肃而不失和蔼,用语通俗易懂并注重语言的分寸,以避免讽刺、挖苦等过激言辞的出现。在法庭调查时,除查清犯罪事实外,还会询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进一步了解其成长经历和平时表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亦终结后,我院的少年法庭女法官会用女性特有的细腻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制教育,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家庭的影响,引导其回想父母对他们的辛苦养育,使他们对犯罪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认罪服法。在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时,一般会要求他们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还会要求他们当庭向自己的父母认错并向父母承诺自己会改过自新,以此激励未成年被告人能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4、宣判教育:在案件判决前,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会主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老师等进行思想工作,以取得他们对挽救工作的配合,促使他们对未成年人的理解,以重新激起其法定代理人、老师对未成年人的信心和爱心,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的力量。其中,对于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为使其在判决后能好好改造、不再违法犯罪,我院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填写《帮教计划》,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方面的监管和教育、学习或工作上的帮助、如何配合司法机关和社区的工作及存在的主要困难。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可据此综合评判 “该未成年人是否适于被处非监禁刑的刑罚”、“监护人对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帮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若该未成年人最终被判处非监禁刑,这也更利于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实施符合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帮教措施。本院由此亦可掌握对被监护人的帮教上或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影响未成年被告人健康成长或改造的困难因素。此外,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趋向于非监禁化、轻刑化,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情节、手段、主观恶性等依法比照成年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不很严重,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未成年被告人,大都被判处单处罚金、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对于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有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习已深,或者缺乏监护、帮教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我院2002年以来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有109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38.1%;被判处其他非监禁刑(单处罚金、管制)的有46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16.1%;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7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2.4%。特别对于在校学生犯罪的,在宣判前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还积极帮助他们联系学校,尽可能使他们不中断学业,以利于改造。宣判时,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会耐心地给未成年被告人详细讲解判决的理由和根据,并仔细听取他们对判决的意见。在送达刑事判决书时,我院还会将少年法庭女法官制作的《致失足少年的一封信》交到未成年被告人手中,告知他们“要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你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表明“在今后的岁月,若遇困难可向我们诉说,我们将尽力帮助”,最后留下本院少年法庭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在对被判处管制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宣判时,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还会告知其注意事项,要求其在被管制和接受考察的第一年里每三个月亲自向本院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居住地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第二年起每六个月递交一次;如遇长期外出工作、居住地发生变化、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升学、就业等事项,应及时告知本院。这有利于少年法庭女法官延伸教育的开展。
5、延伸教育。案件一旦判决便意味着法院对该案已结案。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即使案件已以判决方式结案,我院少年法庭女法官还会不定期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考察回访,继续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巩固帮教成果,并分别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建立了回访考察档案。2004年度,我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9件116人,对已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达60余人次,从而及时掌握了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改造情况,并尽力解决了他们在学习和生活的困难,帮助了他们树立自尊心和自信,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努力控制了重新犯罪率。2002年至今,我院共审结未成年刑事案件173件286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109人,占未成年被告人的38.1%,在缓刑考察期内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有8人,占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7.3%。另外,2002年来,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罪犯有7人,占我院审判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2.5%。这表明在少年法庭的帮教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都能珍惜法律所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认真改造,成功地重返社会。
四、结束语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发挥女法官的自身优势延伸审判职能,以切实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我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对“如何发挥女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这一课题不断探求,并由此抛砖引玉,相信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会得到进一步的开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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