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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54章 司法审查 本部分诉讼指引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 1. 1.1除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及本部分诉讼指引之外,还须关注如下法规: (1)《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1条;以及 (2)《1998年人权法》。 2.法院 2.1《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规定的司法审查之诉,由行政法院主管。 2.2如司法审查之诉在伦敦的行政法院审理的,则当事人须将文书提交行政法院办公室,地址为:王座法院,Strand, London, WC2A 2LL。 2.3如司法审查之诉在威尔士的行政法院审理的,则当事人须将文书提交法院办公室,地址为:the Law Courts, Cathays Park, Cardiff, CF10 3PG。 紧急申请 2.4如司法审查之诉情况紧急,需在伦敦或加的夫以外其他法院审理的,则在提交诉状格式之前,应(如有必要,通过电话)向位于伦敦的行政法院办公室咨询。 3.在威尔士提起司法审查之诉 3.1如主张的诉讼请求或任何救济涉及如下事项的,则可向威尔士的行政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诉: (1)因《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产生的移转事项;或者 (2)涉及威尔士国民议会、行政部门或任何公共机构(包括威尔士地方政府)的事项(不论是否涉及移转事项)。 3.2上述司法审查之诉亦可向王座法院的行政法庭(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at the Royal Courts of Justice)提起。 4.《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提交诉状格式的期间 4.1如诉讼系请求就判决、命令或定罪判决作出撤销令的,则就《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第1款第b项而言,首次提出起诉理由的日期,为有关判决、命令或定罪判决的作出日期。 5.《民事诉讼规则》第54.6条––––诉状格式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5.1如司法审查之诉涉及法院或审裁处进行的诉讼程序,则该诉讼程序涉及的任何其他当事人,皆须根据第54.6条第1款第a项指明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因而根据第54.7条第1款第b项向其送达诉状格式)。 5.2比如,地方法院或后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被告,对有关裁决提起司法审查之诉的,则检控方必须列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权 5.3如原告根据《1998年人权法》寻求提出移转事项的,或者根据该法请求救济的,则诉状格式须载明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16章的诉讼指引第16条要求提供的信息。 移转事项 5.4如原告拟提出移转事项的,则诉状格式须: (1)指明申请人希望提出移转事项,以及标明《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1998年北爱尔兰法》或《1998年苏格兰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2)载明事实、情况和法律争点概要,有关事实、情况和法律争点应以主张移转事项的产生为基础。 5.5在本部分诉讼指引中,“移转事项”(devolution issue)的含义,与《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附表8第1条、《1998年北爱尔兰法》附表10第1条或《1998年苏格兰法》附表6第1条相同。 诉状格式 5.6诉状格式须载明如下事项,或一并提交有关如下事项的文书–––– (1)原告提起司法审查之诉理由的详细陈述; (2)所依据的事实陈述; (3)要求提交诉状格式期间展期的申请书; (4)指令申请书;以及 (5)审理程序进行的时间预计。 5.7此外,提交诉状格式时,还须一并提出如下文书或证据–––– (1)支持有关诉讼或展期申请书的任何书面证据; (2)原告寻求撤销的任何命令副本; (3)如司法审查之诉涉及法院或审裁处裁决的,作出裁决理由的核准副本; (4)原告拟依赖的任何文书副本; (5)任何有关成文法资料副本; (6)呈请法院进一步核查的基本文书清单(标明所依据的页码索引);以及 5.8如不可能提交上述所有文书的,原告须说明,有关文书尚未提交以及目前不能提交的理由。 审理案卷 5.9审理案卷须包括本部分诉讼指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的所有文书,原告须向法院提交标明页码及索引的审理案卷副本二份。 5.10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8.5条第1款和第7款。 6.《民事诉讼规则》第54.7条––––诉状格式的送达 6.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6.3条。 7.《民事诉讼规则》第54.8条––––送达认收书 7.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8.3条第2款,以及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10.5条的诉讼指引。 8.《民事诉讼规则》第54.10条––––作出诉讼许可 指令 8.1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54.10条第1款作出的案件管理指令,可包括向其他人士送达诉状格式以及任何证据的指令。 8.2如根据《1998年人权法》提起诉讼的,则法院作出的指令可通知王国政府,或者追加王国政府作为当事人。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19.4A条以及补充第19章第1节的诉讼指引第6条之规定。 8.3法院可就在伦敦或加的夫以外审理司法审查之诉作出指令。在法官在作出上述指令之前,应就审理地点的可行性向主管行政法院的法官咨询。 不经审理程序作出诉讼许可 8.4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考虑诉讼许可问题一般不经审理程序。 作出诉讼许可的审理程序 8.5就诉讼许可问题举行的审理程序,被告以及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无需出庭,但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8.6如被告或任何当事人参加审理程序的,则法院一般并不作出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的命令。 9.《民事诉讼规则》第54.11条––––作出诉讼许可或驳回许可命令的送达 9.1拒绝诉讼许可的命令,或作出附条件或基于特定理由许可诉讼的命令,须列明或一并送交法院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 10.《民事诉讼规则》第54.14条––––回复书 10.1如当事人提出详细理由的,主张依据尚未提交文书的,则其在提出详细理由时,须一并提交标明页码的案卷。 11.《民事诉讼规则》第54.15条––––原告基于其他理由提出回复书的情形 11.1如在司法审查之诉的审理程序中,原告拟请求依赖其他理由的,则须在举行审理程序前7个净工作日(如适当时,在警告日[the warned date]之前),向法院以及其他任何人送达诉状格式。 12.《民事诉讼规则》第54.16条––––证据 12.1除法院另有指令外,不要求进行证据开示程序。 13.《民事诉讼规则》第54.17条––––法院对任何人进行审理之权力 13.1如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54.17条之规定,不经审理程序而迳行处理申请。 13.2在司法审查之诉的审理程序中,如法院许可某人提交证据或进行陈述的,则可规定如此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并且作出案件管理指令。 14.《民事诉讼规则》第54.20条––––案件移送 14.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30.5条。 14.2某一诉讼案件是否适于移送至行政法院,法院在就此作出决定时,应考虑有关案件是否提出了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的公法(public law)事项。 15.辩论意见梗概 15.1原告须不迟于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之日前21个工作日(或者警告日),提交并送达辩论意见梗概。 15.2被告以及希望在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中进行陈述的其他任何人,须不迟于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之日前14个工作日(或者警告日),提交并送达辩论意见梗概。 15.3辩论意见梗概须载明如下事项: (1)完整审理程序包括作出判决的预计时间; (2)系争点清单; (3)主张的法律要点清单(并明确有关法律依据,标明所依赖内容的页码); (4)按时间顺序列明有关事件(注明审理案卷的页码索引); (5)呈请法院进一步核查的基本文书清单(如与提交的诉状格式不同的)(标明所依据的页码索引)及其法院核查的时间预计;以及 (6)涉及的人员清单。 16.提交的审理案卷 16.1审理案卷须包括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所需的一切有关文书,原告在提出辩论意见梗概时,须向法院提交标明页码及索引的审理案卷。 16.2被告以及希望在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中进行陈述的其他任何人希望包括的文书,审理案卷亦需载明。 17.当事人协议的终局性命令(Agreed final order) 17.1在司法审查之诉中,如当事人就终局性命令达成一致的,则原告须向法院提交所有当事人签署的文书(及副本二份),有关文书应载明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条款,以及法院判断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是否合理之简短陈述,以及所依赖的有关法律依据或成文法规定副本。 17.2法院应考虑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7.1条提及的文书,以及如果认为应作出命令的,则作出命令。 17.3如法院认为不应作出命令的,则应确定举行审理程序的日期。 17.4如当事人协议的命令仅涉及诉讼费用的,则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所有当事人签署、列明协议命令条款的文书。 --------------------------------------------------------------- 注释: 见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6.1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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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54章 司法审查
本部分诉讼指引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
1.
1.1除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及本部分诉讼指引之外,还须关注如下法规:
(1)《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1条;以及
(2)《1998年人权法》。
2.法院
2.1《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规定的司法审查之诉,由行政法院主管。
2.2如司法审查之诉在伦敦的行政法院审理的,则当事人须将文书提交行政法院办公室,地址为:王座法院,Strand, London, WC2A 2LL。
2.3如司法审查之诉在威尔士的行政法院审理的,则当事人须将文书提交法院办公室,地址为:the Law Courts, Cathays Park, Cardiff, CF10 3PG。
紧急申请
2.4如司法审查之诉情况紧急,需在伦敦或加的夫以外其他法院审理的,则在提交诉状格式之前,应(如有必要,通过电话)向位于伦敦的行政法院办公室咨询。
3.在威尔士提起司法审查之诉
3.1如主张的诉讼请求或任何救济涉及如下事项的,则可向威尔士的行政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诉:
(1)因《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产生的移转事项;或者
(2)涉及威尔士国民议会、行政部门或任何公共机构(包括威尔士地方政府)的事项(不论是否涉及移转事项)。
3.2上述司法审查之诉亦可向王座法院的行政法庭(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at the Royal Courts of Justice)提起。
4.《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提交诉状格式的期间
4.1如诉讼系请求就判决、命令或定罪判决作出撤销令的,则就《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第1款第b项而言,首次提出起诉理由的日期,为有关判决、命令或定罪判决的作出日期。
5.《民事诉讼规则》第54.6条––––诉状格式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5.1如司法审查之诉涉及法院或审裁处进行的诉讼程序,则该诉讼程序涉及的任何其他当事人,皆须根据第54.6条第1款第a项指明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因而根据第54.7条第1款第b项向其送达诉状格式)。
5.2比如,地方法院或后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被告,对有关裁决提起司法审查之诉的,则检控方必须列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权
5.3如原告根据《1998年人权法》寻求提出移转事项的,或者根据该法请求救济的,则诉状格式须载明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16章的诉讼指引第16条要求提供的信息。
移转事项
5.4如原告拟提出移转事项的,则诉状格式须:
(1)指明申请人希望提出移转事项,以及标明《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1998年北爱尔兰法》或《1998年苏格兰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2)载明事实、情况和法律争点概要,有关事实、情况和法律争点应以主张移转事项的产生为基础。
5.5在本部分诉讼指引中,“移转事项”(devolution issue)的含义,与《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附表8第1条、《1998年北爱尔兰法》附表10第1条或《1998年苏格兰法》附表6第1条相同。
诉状格式
5.6诉状格式须载明如下事项,或一并提交有关如下事项的文书––––
(1)原告提起司法审查之诉理由的详细陈述;
(2)所依据的事实陈述;
(3)要求提交诉状格式期间展期的申请书;
(4)指令申请书;以及
(5)审理程序进行的时间预计。
5.7此外,提交诉状格式时,还须一并提出如下文书或证据––––
(1)支持有关诉讼或展期申请书的任何书面证据;
(2)原告寻求撤销的任何命令副本;
(3)如司法审查之诉涉及法院或审裁处裁决的,作出裁决理由的核准副本;
(4)原告拟依赖的任何文书副本;
(5)任何有关成文法资料副本;
(6)呈请法院进一步核查的基本文书清单(标明所依据的页码索引);以及
5.8如不可能提交上述所有文书的,原告须说明,有关文书尚未提交以及目前不能提交的理由。
审理案卷
5.9审理案卷须包括本部分诉讼指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的所有文书,原告须向法院提交标明页码及索引的审理案卷副本二份。
5.10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8.5条第1款和第7款。
6.《民事诉讼规则》第54.7条––––诉状格式的送达
6.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6.3条。
7.《民事诉讼规则》第54.8条––––送达认收书
7.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8.3条第2款,以及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10.5条的诉讼指引。
8.《民事诉讼规则》第54.10条––––作出诉讼许可
指令
8.1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54.10条第1款作出的案件管理指令,可包括向其他人士送达诉状格式以及任何证据的指令。
8.2如根据《1998年人权法》提起诉讼的,则法院作出的指令可通知王国政府,或者追加王国政府作为当事人。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19.4A条以及补充第19章第1节的诉讼指引第6条之规定。
8.3法院可就在伦敦或加的夫以外审理司法审查之诉作出指令。在法官在作出上述指令之前,应就审理地点的可行性向主管行政法院的法官咨询。
不经审理程序作出诉讼许可
8.4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考虑诉讼许可问题一般不经审理程序。
作出诉讼许可的审理程序
8.5就诉讼许可问题举行的审理程序,被告以及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无需出庭,但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8.6如被告或任何当事人参加审理程序的,则法院一般并不作出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的命令。
9.《民事诉讼规则》第54.11条––––作出诉讼许可或驳回许可命令的送达
9.1拒绝诉讼许可的命令,或作出附条件或基于特定理由许可诉讼的命令,须列明或一并送交法院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
10.《民事诉讼规则》第54.14条––––回复书
10.1如当事人提出详细理由的,主张依据尚未提交文书的,则其在提出详细理由时,须一并提交标明页码的案卷。
11.《民事诉讼规则》第54.15条––––原告基于其他理由提出回复书的情形
11.1如在司法审查之诉的审理程序中,原告拟请求依赖其他理由的,则须在举行审理程序前7个净工作日(如适当时,在警告日[the warned date]之前),向法院以及其他任何人送达诉状格式。
12.《民事诉讼规则》第54.16条––––证据
12.1除法院另有指令外,不要求进行证据开示程序。
13.《民事诉讼规则》第54.17条––––法院对任何人进行审理之权力
13.1如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54.17条之规定,不经审理程序而迳行处理申请。
13.2在司法审查之诉的审理程序中,如法院许可某人提交证据或进行陈述的,则可规定如此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并且作出案件管理指令。
14.《民事诉讼规则》第54.20条––––案件移送
14.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30.5条。
14.2某一诉讼案件是否适于移送至行政法院,法院在就此作出决定时,应考虑有关案件是否提出了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的公法(public law)事项。
15.辩论意见梗概
15.1原告须不迟于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之日前21个工作日(或者警告日),提交并送达辩论意见梗概。
15.2被告以及希望在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中进行陈述的其他任何人,须不迟于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之日前14个工作日(或者警告日),提交并送达辩论意见梗概。
15.3辩论意见梗概须载明如下事项:
(1)完整审理程序包括作出判决的预计时间;
(2)系争点清单;
(3)主张的法律要点清单(并明确有关法律依据,标明所依赖内容的页码);
(4)按时间顺序列明有关事件(注明审理案卷的页码索引);
(5)呈请法院进一步核查的基本文书清单(如与提交的诉状格式不同的)(标明所依据的页码索引)及其法院核查的时间预计;以及
(6)涉及的人员清单。
16.提交的审理案卷
16.1审理案卷须包括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所需的一切有关文书,原告在提出辩论意见梗概时,须向法院提交标明页码及索引的审理案卷。
16.2被告以及希望在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中进行陈述的其他任何人希望包括的文书,审理案卷亦需载明。
17.当事人协议的终局性命令(Agreed final order)
17.1在司法审查之诉中,如当事人就终局性命令达成一致的,则原告须向法院提交所有当事人签署的文书(及副本二份),有关文书应载明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条款,以及法院判断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是否合理之简短陈述,以及所依赖的有关法律依据或成文法规定副本。
17.2法院应考虑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7.1条提及的文书,以及如果认为应作出命令的,则作出命令。
17.3如法院认为不应作出命令的,则应确定举行审理程序的日期。
17.4如当事人协议的命令仅涉及诉讼费用的,则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所有当事人签署、列明协议命令条款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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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见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6.1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