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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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部器官被人拿来做广告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刊登患者治疗前后面部器官照片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刊登局部器官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故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叶某曾因脸部先天的青黑色斑痕在北京某激光医疗中心就治,治疗效果良好。2001年10月间,他意外地在《北京交通旅游图》上看到了以自己治疗斑痕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叶某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该地图出版社、医院和广告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医院称,他们只是从病理的角度使用了局部照片,照片中眼睛以上部分被遮挡,不能证明肖像人就是原告。出版社和广告公司均认为,局部照片根本无法辨认肖像人就是原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形象是人的面部器官综合而形成的视觉效果。不能反映自然人的形状相貌、模样的面部局部器官,不是肖像。由于承载该广告的载体上固定的只有鼻子和嘴的半张脸,不能反映特定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故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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