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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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户上载有自己某天取款交易,而自己手上存折中当天却没有取款的记录。到底是款取未记载,还是压根储户就没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银行某支行赔偿储户高女士2002年4月份工资1500元及205元交通费。
  2002年5月20日,高女士到银行北京某支行所属的储蓄所取款时发现4月份的退休工资被支取。经储蓄所工作人员核实,高女士存款账户上同年4月6日有一笔1500元的取款交易。但高女士存折中没有该取款记录。
  2002年6月,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储蓄所取款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且自己的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她认为储蓄所没在存折上登载就进行支取是有责任的,请求判令赔偿一个月的工资1500元,精神、声誉损失1.5万元及交通、医药、误工等费用。
  银行则称,工作人员工作有误,未在高女士的存折上打印出2002年4月6日的交易记录,从调取账户的交易记录和原始的取款凭证显示,高女士已于2002年4月6日凭活期储蓄存折和密码从自己的账户内支取了4月份的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8月判决后,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存折是储户取款的惟一凭证,高女士持未取过2002年4月工资的存折要求银行给予支取,理由正当,法院支持。存折里未打印支取该款就不能证明该款已被取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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