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09:54: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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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1956-02-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1723号
发布日期:1956-02-29
执行日期:1956-02-29
失效日期:1900-01-01
复函
北京市中级人院:
你院京(中)法办群字第41号来函提出的中央财政干部学校职员马志超要求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没有对脱离父子关系需要经过程序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也不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我们建议:你院可把马志超的来信转给该校领导上由他们考虑作适当处理,或作为了解审查马志超历史时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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