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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1955-09-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4223号 发布日期:1955-09-27 执行日期:1955-09-27 失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高级人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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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1955-09-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4223号
发布日期:1955-09-27
执行日期:1955-09-27
失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高级人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