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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国有不是“与民争利”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重庆晚报》) 伴随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乌木价款归属之争有了法律上的说法,但该案引起的争议并未因此尘埃落定,不但被判还钱的村民们想不通,公众舆论也大都同情支持他们。 因乌木归属引起的所有权纠纷近年来屡见报端,都引起极大争议。如2012年初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镇政府“国有”案,网友质疑所谓的“国有”太强势,是“与民争利”。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乌木发掘人的诉讼,但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驳回的理由,是涉案乌木的发掘地并非如原告所称的自家承包地里,故原告不具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而回避了从法律上就乌木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定性。 “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乌木尤其巨型乌木,由于其高达数百上千万的市场“天价”而备受关注,也因此导致了发掘人与代表“国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的乌木权属之争。事实上,对于乌木的归属,无论民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还是文物保护法,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都难以将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或文物遗存,收归国有依据不足;也难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因为乌木都是历经几百上千万年的地质沉降、微生物侵袭等自然造化而成,并非人为的埋藏或隐藏结果,而所谓的“埋藏物、隐藏物”,按一般法律文义解释,自然应带有鲜明的人为、主观因素。 法律在自然资源保护上缺乏明确细则规定,是乌木归属纠纷屡演不止的重要原因。相对而言,“无主物先占”原则在法理上、情理上似乎更说得过去,这也让“天价”乌木的发掘者博得了更多民间舆论支持。特别当一些零星细碎乌木被乡民贱卖,甚至当材火烧却无人过问,而一旦发现巨型“天价”乌木即往往被当地政府部门以所谓的“国有”名义争抢时,更会被民间舆论质疑系“与民争利”。 国有是指“全民所有”,不等于地方所有、县有、县财政局所有,反之更亦然。况且,30米长的巨型乌木,市场价值可达数百乃至上千万元,村民售得的19.6万元与之相比微不足道。因而,即便地方上要以“国有”的名义主张权利,也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追缴已出售的天价乌木上,进而予以珍藏、保护,目的不在“钱”而在“保护”,以体现其保护国有资源的决心和姿态,而不是忙着与村民“打官司”,争讨微不足道的乌木价款。一则,会让人觉得政府行为纯属本末倒置的逐利行为,是与民争利,而非出于自然资源保护;二则,扣除村民按判决应得部分,政府所得价款区区可数,还要遭受广泛舆论质疑,虽然赢得“官司”,却没有赢得民声,反损伤政府公信,得不偿失,既无必要,也不明智。 新闻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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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国有不是“与民争利”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重庆晚报》)
伴随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乌木价款归属之争有了法律上的说法,但该案引起的争议并未因此尘埃落定,不但被判还钱的村民们想不通,公众舆论也大都同情支持他们。
因乌木归属引起的所有权纠纷近年来屡见报端,都引起极大争议。如2012年初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镇政府“国有”案,网友质疑所谓的“国有”太强势,是“与民争利”。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乌木发掘人的诉讼,但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驳回的理由,是涉案乌木的发掘地并非如原告所称的自家承包地里,故原告不具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而回避了从法律上就乌木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定性。
“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乌木尤其巨型乌木,由于其高达数百上千万的市场“天价”而备受关注,也因此导致了发掘人与代表“国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的乌木权属之争。事实上,对于乌木的归属,无论民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还是文物保护法,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都难以将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或文物遗存,收归国有依据不足;也难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因为乌木都是历经几百上千万年的地质沉降、微生物侵袭等自然造化而成,并非人为的埋藏或隐藏结果,而所谓的“埋藏物、隐藏物”,按一般法律文义解释,自然应带有鲜明的人为、主观因素。
法律在自然资源保护上缺乏明确细则规定,是乌木归属纠纷屡演不止的重要原因。相对而言,“无主物先占”原则在法理上、情理上似乎更说得过去,这也让“天价”乌木的发掘者博得了更多民间舆论支持。特别当一些零星细碎乌木被乡民贱卖,甚至当材火烧却无人过问,而一旦发现巨型“天价”乌木即往往被当地政府部门以所谓的“国有”名义争抢时,更会被民间舆论质疑系“与民争利”。
国有是指“全民所有”,不等于地方所有、县有、县财政局所有,反之更亦然。况且,30米长的巨型乌木,市场价值可达数百乃至上千万元,村民售得的19.6万元与之相比微不足道。因而,即便地方上要以“国有”的名义主张权利,也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追缴已出售的天价乌木上,进而予以珍藏、保护,目的不在“钱”而在“保护”,以体现其保护国有资源的决心和姿态,而不是忙着与村民“打官司”,争讨微不足道的乌木价款。一则,会让人觉得政府行为纯属本末倒置的逐利行为,是与民争利,而非出于自然资源保护;二则,扣除村民按判决应得部分,政府所得价款区区可数,还要遭受广泛舆论质疑,虽然赢得“官司”,却没有赢得民声,反损伤政府公信,得不偿失,既无必要,也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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