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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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诺定义的规定。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然而,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 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个反要约或者新要约。
  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做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做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做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的方式做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应当包括,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在受到要约以后,需要考虑和做出决定的时间,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如果对失效的要约做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做出的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3、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做出一项新的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根据两大法系的传统理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做出任何更改,英美法系采用镜像原则,要求承诺如同照镜子一般找出要约的内容。即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完全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确实会阻碍许多合同的成立,因此不利于鼓励交易。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镜像规则做出了一定的修改,认为承诺“只要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发出,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重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和或者补充的条款是承诺的生效要件。”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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