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源
›
考试资料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司考案例:未使用暴力进行人身伤害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4-4-9 23:56:23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64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是否与此过程中使用暴力与否有没有关系?是司法考试中常出现的问题,本文中,()通过分析一个案例,为广大司法考试考生提供思路参考。
【案情】
张某和刘某因去赌场赌博输了钱,怀疑是坐庄的赌场老板李某出老千。某天,张某、刘某听说李某在赌场赌博,便派人盯住李某,只要李某一出赌场就叫人来逼他还所输赌资。岂料盯梢的人被李某方的人发现,并挨了打。张某、刘某得知后决定报复泄愤,某日召集了50-60人手持铁棍、刀冲去赌场。在还未到赌场的公路上,被李某守赌场的人发现,守场的负责人王某就召集所有守场人员20-30人,也拿着铁棍等前去反击。双方在公路上相遇后,王某和另一守场人员陈某将张某、刘某的汽车(经鉴定价值是30000元)砸烂,但未动手伤人。张某、刘某带领的砸场人员见状准备冲上去打起来时,守场人员中的谢某拿出一把猎枪朝天开了三枪,砸场人员全都吓跑了。
【分歧】
未使用暴力进行人身伤害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对此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刘某为报复泄愤,召集50-60人携带铁棍、刀等工具明目张胆、招摇过市去斗殴,王某见此情形,也召集20-30人前去反击,王某、陈某砸车,谢某开枪吓人,双方虽未动手伤人,但双方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上述五人系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因此,该五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均召集众多人数,聚集在公路上,且一方人员砸车、开枪,已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因此,上述五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陈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刘某、谢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由“聚众”和“斗殴”两要素构成。“聚众”就是纠集或者召集3名以上的人,这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在理解“斗殴”行为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斗殴双方均是非法以暴力攻击对方的身体,不存在一方非法,另一方合法(如正当防卫中的反击)的情况,(2)斗殴中的暴力具有损害人身健康或剥夺生命的性质,(3)斗殴须双方同在犯罪现场。对于这个罪名,我们所要了解的是,“聚众”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斗殴”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要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损害,因此,行为人一经着手实施该行为,就构成既遂,故在本罪中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具体到该案中,双方都有报复等不正当目的,都符合“聚众”的要求,但是,由于双方人员在公路上相遇后,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都未非法采用损害人身健康或剥夺生命的暴力攻击对方的身体,也无人员伤亡,故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斗殴行为,也就无法认定张某、刘某、王某、陈某、谢某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该案中,双方均召集众多人员,聚集在公路上,且一方人员砸车、开枪,确实已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且属于“情节严重”,但双方人员均未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张某、刘某、王某、陈某、谢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灭(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和损坏(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该案中,王某和另一守场人员陈某将张某、刘某的汽车砸烂,主要是出于打击报复而故意毁灭他人财物,该汽车经鉴定价值是30000元,符合本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故王某和另一守场人员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若双方均未动手使用暴力进行人身伤害,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将后续发布更多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内容,欢迎关注,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法学理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