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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05-2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8]146号 发布日期:1998-05-21 执行日期:1998-05-21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高级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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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05-2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8]146号
发布日期:1998-05-21
执行日期:1998-05-21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高级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