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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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调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的规定。
    为了提高监管效能,本法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较大的权力,包括准司法权。但是,权力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导致滥用,严格的程序即是约束权力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为此,本条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构监督检查、调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一、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实际到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当为二人,或者在二人以上。本条规定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目的是为了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互相监督制约,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一个人在没有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滥用权力甚至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合法证件是指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文件,如工作证等。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告知当事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书面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向当事人出示合法证件就是表明该人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也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明悉监督检查、调查者的身份;向当事人出示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就是表明该人是在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个人随意的行为,他有权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有关的场所、有关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调查。为了防止他人假冒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监督检查、调查的方式非法获取有关信息,或者进行其他侵害有关单位和个人权益的行为,也为了防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擅自监督检查、调查,侵害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要求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仅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而且还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三、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如果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就可以拒绝对其进行的检查、调查,并且不会为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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