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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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这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用途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惩处。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规范化,这是因为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经核准机构依法核准,由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对投资者来讲,其投资决定是依据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作出的,所以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用途是募集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改变。但现实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方面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一是因为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资金原来的用途需要改变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二是因为招股说明书所列的投资项目是为取得股票发行上市资格而刻意安排的,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或者根本就不打算真正投资于这些项目;三是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所列项目本身就是虚假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从证券市场“圈钱”,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投资者带来很大危害,投资者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按照本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责令发行人、上市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也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相同的处罚,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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