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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1:09: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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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证券公司的处理程序和有关措施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是表现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状况的一种风险监控指标,它是根据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情况对其净资产进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的部分,是随时可以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本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由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是衡量证券公司是否有风险以及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一旦不符合规定,就有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的运营,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为此,本条对不符合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证券公司,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一、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改正
    对不符合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旦发现,就应当责令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使该证券公司主动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达到规定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逾期未改或者有法定情形的证券公司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不符合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却仍未改正,或者该证券公司的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例如不符合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数额的大小、比例的多少,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大小等,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限制业务活动是指将证券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活动予以限制。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是指将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的业务,如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责令其暂时停止其中的某些部分。停止批准新业务是指对证券公司要求在现有的业务以外增加某种新业务的申请,不予批准。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密切相关,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以及停止批准新业务的措施。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是指对证券公司要求在现有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以外增加设立新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停止批准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是指对证券公司要求收购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活动规模,但如果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该证券公司的扩张就可能带来极大的风险。为此,对不符合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措施。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分取红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第一部分释 义报酬和有关福利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项权利。但在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时,在一定的情形下,有必要对他们的权利予以限制,以促使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尽快达到规定。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其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如设定担保权的行为,可能会使其净资本更少或者更加低于规定的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给证券公司的运营和客户带来极大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形,采取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的措施。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责令证券公司解除其现任的部分或者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重新任命新的人员来担任这些职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是指要求这些人员不得行使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了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形,采取责令调整这些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的措施。
    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较大比例股权或者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有关股东是指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有着关系的股东。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是指责令控股股东将其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有时能直接掌握公司运营,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可能与他们的控制行为有关;有关股东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有着关系,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形,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措施。
    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撤销有关业务许可是指将原来对证券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批准撤销,证券公司不得再从事原批准的有关业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给证券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的措施。
    三、证券公司的整改隋况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无论是责令限期改正的证券公司,还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了措施的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在自己整顿并改正以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有关的整改情况。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解除有关的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的上述各项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证券公司或者有关人员的利益和权利。为了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证券公司的报告以后,应当及时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验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对已经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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