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内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常运行及其保证措施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证券市场持续不断的正常运转,就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常地提供服务,因此必须具有一系列的保证条件,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以求得到更有效的实施。本法具体要求如下:
    1.要有必备的服务设备。这是从设备上保证证券登记结算第一部分释 义机构的正常运行,也就是保证正常地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2.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这是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要生成、储存、运算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方面利益,因而必须重视对其安全保护,所以确定为一种法律上的措施。
    3.从制度上进行保证。一是建立健全业务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这两项是从日常管理制度方面考虑的;三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制度,这是有特定要求的制度,除此以外还应建立健全一些有关的制度。这样,有利于保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别是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
    4.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这是一项比较高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这个系统,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证券登记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增强承担风险的能力。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