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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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女士上车正欲掏钱买票时摔倒。公交公司虽然无过错,但仍被判决要为她的受伤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4月24日下午,秦女士坐上了公交总公司某分公司的无人售票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秦女士用双手从裤兜内掏钱准备购票时摔倒,经诊断为T12椎体压缩骨折。秦女士为此支付就医费953.36元、交通费88元,在家卧床休息3个月。秦女士认为,由于司机的责任致使其在车内摔伤,故要求客运分公司赔偿误工损失费、医药费、护理费和交通费10860元,并提出1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丰台法院认为,客运分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秦某自行摔倒具有主观过失,公司虽无过错但仍应对秦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日前判决客运分公司赔偿她医疗费953.36元、交通费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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