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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涉嫌杀人被捕入狱 2000年3月16日,豫西伏牛山风和日暖,晴空万里下的峡口水库水蓝如镜。 “你们快看,哪是啥?”站在水库大堤最西头一个游人惊叫起来。他是在水库大坝西头钓鱼,突见一个一米多长的不明物朝水库大坝漂了过来。 “啊!是人!是个死人!”在大坝上的游人惊恐万分。 一个游人用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火速赶到现场,经法医勘查和技术分析,结论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警方很快组成“3.16”专案组,侦查此案。 时隔3天,警方查明死者叫宋秦川,28岁,邻省商南县人,1997年宋秦川只身一人到峡口镇屈志朝办的砖厂打工,屈志朝因宋秦川常与当地地痞流氓在一起打架斗殴而发生过矛盾?并有目击证人证明?死者在约25天前的一天夜晚,被老板屈志朝用摩托车从峡口水库西边的王某家把宋秦川带回自己家里,之后镇上的人们再也未见过死者。 2000年3月21日,警方认为屈志朝谋杀宋秦川嫌疑重大,便将屈志朝刑事拘留。 撰稿人把老板儿子列为杀人疑犯 今年49岁的屈志朝八十年代末就是峡口镇出了名的暴发户,外地20余人在他办的厂打工。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宋秦川被谋杀,屈志朝涉嫌杀人被捕入狱,其儿子屈哲也被警方传讯的消息在峡口镇不胫而走,很快就传到峡口镇广播站工作人员林立森耳朵里。林立森立马通过关系,找到了办此案的警察胡振华,了解案情。林立森在刑警队还碰到了正在接受传讯的屈哲。 此时,屈志朝在刑警队已承认其用鼠药毒死宋秦川的全部事实,他投毒杀人的动机是怀疑宋秦川被警方通缉才这样做的。 林立森从胡振华那里得到一些案情之后,加班加点把屈志朝是如何怀疑宋秦川被通缉而起杀人之心,便和刚结婚的儿子屈哲合谋用鼠药毒死宋秦川的过程,赶写出一篇800余字的社会新闻稿。 为猎奇,林立森将稿件标题制作为“屈某雇工通缉犯,不给工钱给鼠药”;林立森未经胡振华过目,就把胡振华列为新闻稿第二作者,然后将稿件投寄该市很有影响的一家晚报社。 2000年3月30日,该市这家晚报在二版的“新闻快餐”栏目编发了林立森与胡振华合写的新闻稿。 未涉案儿子怒上法庭讨说法 稿件刊发后,镇上的人们仍见到屈哲在砖厂不停地忙碌着,这让许多人纳闷不解。人们在屈哲背后指指点点,议论纷纷。当屈哲回到家里时,家里人不吭声、不理他,只有在他家居住的女朋友乔艳伏在床上,不停哭泣。 这一切让屈哲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便急切地问家人到底又发生了什么事。 “你还有脸说,你快看看这是啥!”乔艳把3月30日的晚报扔到他怀里,屈哲急忙打开晚报,新闻纸中那蚂蚁大的铅字似一粒粒熟透了的黑花椒,让他感到一阵麻涩涩的,然后又火辣辣的痛。屈哲愤怒地看完这几百字的报道后,已是怒火中烧,羞辱、恼怒、愤慨全涌上心头。 怒不可遏的屈哲立马拿着这份晚报直奔镇广播站,找到林立森。林立森虽然不是报社记者,但他主编的镇广播站节目,当地人都很熟悉。因此,林立森可谓当地的“土记者”、小名人。 “你不是被公安局抓捕了,怎么还在这?”看着满脸怒气的屈哲站在自己面前,林立森竟大吃一惊地先问了起来。 “你这个混蛋!谁说我也是杀人犯?谁把我抓起来了?你要给我恢复名誉,给我赔礼道歉!” “我到公安局了解案情时,明明看见你在受审啊!胡振华也告诉我你和你爸都受牵连。给你恢复什么名誉呀?” “你不恢复我名誉,我就告你去!” “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反正你爸和你都被公安抓了!” 2000年4月3日,屈哲以名誉侵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林立森、警察胡振华、晚报社推上被告席。 2000年4月10日,公安局向法院证明峡口打工仔宋秦川谋杀一案,警方只刑事拘留了屈志朝一个人,目前尚未涉及其他人员。 2000年5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谋杀案引发的名誉权案。 庭审中,屈哲觉得晚报社已刊登了更正说明,报道中警察胡振华的名字是林立森擅自署上去的,庭审中林立森又主动提出和解,并愿赔偿损失,他还是同意了庭中调解。 2000年6月5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只有被告林立森赔偿原告屈哲1000元精神损失的调解协议。此时,屈哲的爸爸屈志朝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嫌疑人获得名誉损害赔偿 2000年9月初,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杀人嫌疑犯屈志朝一案的证据进行复查,检察官广泛发动群众,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大量的调查和取证,掌握了一个新的重要证据──死者死亡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及警方认定作案的时间不同。更无任何证据能佐证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时间投毒杀人。 2001年1月9日,屈志朝被释放回家。 2001年12月14日,屈志朝和儿子屈哲一样也以名誉侵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林立森、胡振华、晚报社和镇广播站告上法庭,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5000元。 2002年4月29日、7月9日,法院二次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当公民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要求赔偿。而被告林立森在采写新闻稿时,凭其推测,捏造虚假内容,并私自加盖公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晚报社对报道的稿件审查不严,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告广播站稿件专用章管理不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报道中作者胡振华的署名,属林立森擅自加署,故被告胡振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其投毒杀人,存在误导行为,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2年8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林立森赔偿原告屈志朝精神损害费500元,晚报社和镇广播站各赔偿200元。林立森虽未参加诉讼,但他已委托家人全权处理此事,并愿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02年11月28日,屈志朝从法院领到了名誉伤害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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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涉嫌杀人被捕入狱
2000年3月16日,豫西伏牛山风和日暖,晴空万里下的峡口水库水蓝如镜。
“你们快看,哪是啥?”站在水库大堤最西头一个游人惊叫起来。他是在水库大坝西头钓鱼,突见一个一米多长的不明物朝水库大坝漂了过来。
“啊!是人!是个死人!”在大坝上的游人惊恐万分。
一个游人用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火速赶到现场,经法医勘查和技术分析,结论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警方很快组成“3.16”专案组,侦查此案。
时隔3天,警方查明死者叫宋秦川,28岁,邻省商南县人,1997年宋秦川只身一人到峡口镇屈志朝办的砖厂打工,屈志朝因宋秦川常与当地地痞流氓在一起打架斗殴而发生过矛盾?并有目击证人证明?死者在约25天前的一天夜晚,被老板屈志朝用摩托车从峡口水库西边的王某家把宋秦川带回自己家里,之后镇上的人们再也未见过死者。
2000年3月21日,警方认为屈志朝谋杀宋秦川嫌疑重大,便将屈志朝刑事拘留。
撰稿人把老板儿子列为杀人疑犯
今年49岁的屈志朝八十年代末就是峡口镇出了名的暴发户,外地20余人在他办的厂打工。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宋秦川被谋杀,屈志朝涉嫌杀人被捕入狱,其儿子屈哲也被警方传讯的消息在峡口镇不胫而走,很快就传到峡口镇广播站工作人员林立森耳朵里。林立森立马通过关系,找到了办此案的警察胡振华,了解案情。林立森在刑警队还碰到了正在接受传讯的屈哲。
此时,屈志朝在刑警队已承认其用鼠药毒死宋秦川的全部事实,他投毒杀人的动机是怀疑宋秦川被警方通缉才这样做的。
林立森从胡振华那里得到一些案情之后,加班加点把屈志朝是如何怀疑宋秦川被通缉而起杀人之心,便和刚结婚的儿子屈哲合谋用鼠药毒死宋秦川的过程,赶写出一篇800余字的社会新闻稿。
为猎奇,林立森将稿件标题制作为“屈某雇工通缉犯,不给工钱给鼠药”;林立森未经胡振华过目,就把胡振华列为新闻稿第二作者,然后将稿件投寄该市很有影响的一家晚报社。
2000年3月30日,该市这家晚报在二版的“新闻快餐”栏目编发了林立森与胡振华合写的新闻稿。
未涉案儿子怒上法庭讨说法
稿件刊发后,镇上的人们仍见到屈哲在砖厂不停地忙碌着,这让许多人纳闷不解。人们在屈哲背后指指点点,议论纷纷。当屈哲回到家里时,家里人不吭声、不理他,只有在他家居住的女朋友乔艳伏在床上,不停哭泣。
这一切让屈哲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便急切地问家人到底又发生了什么事。
“你还有脸说,你快看看这是啥!”乔艳把3月30日的晚报扔到他怀里,屈哲急忙打开晚报,新闻纸中那蚂蚁大的铅字似一粒粒熟透了的黑花椒,让他感到一阵麻涩涩的,然后又火辣辣的痛。屈哲愤怒地看完这几百字的报道后,已是怒火中烧,羞辱、恼怒、愤慨全涌上心头。
怒不可遏的屈哲立马拿着这份晚报直奔镇广播站,找到林立森。林立森虽然不是报社记者,但他主编的镇广播站节目,当地人都很熟悉。因此,林立森可谓当地的“土记者”、小名人。
“你不是被公安局抓捕了,怎么还在这?”看着满脸怒气的屈哲站在自己面前,林立森竟大吃一惊地先问了起来。
“你这个混蛋!谁说我也是杀人犯?谁把我抓起来了?你要给我恢复名誉,给我赔礼道歉!”
“我到公安局了解案情时,明明看见你在受审啊!胡振华也告诉我你和你爸都受牵连。给你恢复什么名誉呀?”
“你不恢复我名誉,我就告你去!”
“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反正你爸和你都被公安抓了!”
2000年4月3日,屈哲以名誉侵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林立森、警察胡振华、晚报社推上被告席。
2000年4月10日,公安局向法院证明峡口打工仔宋秦川谋杀一案,警方只刑事拘留了屈志朝一个人,目前尚未涉及其他人员。
2000年5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谋杀案引发的名誉权案。
庭审中,屈哲觉得晚报社已刊登了更正说明,报道中警察胡振华的名字是林立森擅自署上去的,庭审中林立森又主动提出和解,并愿赔偿损失,他还是同意了庭中调解。
2000年6月5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只有被告林立森赔偿原告屈哲1000元精神损失的调解协议。此时,屈哲的爸爸屈志朝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嫌疑人获得名誉损害赔偿
2000年9月初,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杀人嫌疑犯屈志朝一案的证据进行复查,检察官广泛发动群众,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大量的调查和取证,掌握了一个新的重要证据──死者死亡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及警方认定作案的时间不同。更无任何证据能佐证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时间投毒杀人。
2001年1月9日,屈志朝被释放回家。
2001年12月14日,屈志朝和儿子屈哲一样也以名誉侵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林立森、胡振华、晚报社和镇广播站告上法庭,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5000元。
2002年4月29日、7月9日,法院二次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当公民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要求赔偿。而被告林立森在采写新闻稿时,凭其推测,捏造虚假内容,并私自加盖公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晚报社对报道的稿件审查不严,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告广播站稿件专用章管理不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报道中作者胡振华的署名,属林立森擅自加署,故被告胡振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其投毒杀人,存在误导行为,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2年8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林立森赔偿原告屈志朝精神损害费500元,晚报社和镇广播站各赔偿200元。林立森虽未参加诉讼,但他已委托家人全权处理此事,并愿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02年11月28日,屈志朝从法院领到了名誉伤害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