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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几天前,公安部会同信息产业部、中国银监会,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工作。这一记直接砸向手机通信网络领域的“重拳”,准确地说,是我国继惩治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裸聊”后的第四次净网“严打”。 另据消息,工商系统即将开展网上大执法,文化部门也准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国家对不良网络现象屡屡狠施猛药?网络违法与犯罪究竟有得治没得治? 话说从头,在20世纪90年代诞生之初,计算机网络就是一个不同于领陆、领海、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它更像人类新发现的一片“西部沃土”,早期到此一游的人可以自由行事,随意发表言论、交流信息与从事简单交易等。但是随着“淘金者”日渐增多,网络的功能被极大地开发出来,网络空间不可避免地沙石俱下,沦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人类社会中难以消除的痼疾——犯罪随之“抽象”地超越国界,繁衍滋生为令各国政府头痛的网络犯罪。 在“数字地球村”的概念渐成现实的今天,警察和法制介入网络、恢复网络秩序便成为当然之举。然而,网络是个没有时空概念的一维世界,其最大的特点是***性。这使得犯罪者易于遁形,也给网络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的障碍。一方面,作案人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在任何时刻躲在世界的任何角落,从容不迫地实现不可告人的罪恶目的;另一方面,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却不得不囿于司法辖区内行事。 如果将侦查与犯罪的对抗称为道魔争高的话,应该说网络犯罪的“魔”已经高了一尺,侦查的“道”必须相应地升级换代。其办法之一就是走向高层次的国际司法合作。 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走到了前列,欧洲理事会制定和实施的《网络犯罪公约》堪称典范。早在1989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就通过了关于与计算机有关犯罪的第R(89)9号建议,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增加相应条款或另立新法以防范计算机犯罪。各成员国也大多推行过本国的肃网风暴。然而在实践中,它们意识到,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不可能单靠某个国家的力量。到了1995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就通过了有关信息技术与刑事程序问题的第R(95)13号建议,提出了缔结一个共同公约的构想。其后,该国际组织成立一个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专门负责缔结一项囊括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国际合作三方面内容的公约。 1997年4月到2000年12月间,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举行了10次全体会议,起草了“公约草案及其说明备忘录”,并发布到互联网上征求有关专家、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用户的意见与建议。此后草案又经多次修改,直至第27稿。欧洲理事会召开咨询会议对公约草案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非等非欧洲国家也积极参与了起草和修改活动。 2001年11月8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正式批准了公约文本——《网络犯罪公约》,并决定于同月23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成员国大会,将公约提交给各成员国及观察员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非签署。 作为第一部防治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兼容性、创新性、开放性的特色。它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既吸收了各国的既有经验,又有许多创新之举。最为重要的是,它创造了一种崭新的、超前的司法文化,拓展了抗制网络犯罪的旧观念和思维。该公约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为主但不限于欧洲,对其他的非欧洲国家也照样开放签署,这使得其影响遍及全世界。 反观我国,虽然早已意识到网络犯罪的公害,并如火如荼地开展了一个又一个专项斗争,但整治效果总有点差强人意。前几次“严打”表面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实则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凶险的犯罪暗流。那些躲在幕后组织网络犯罪的真正黑手,可能会在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下暂时收敛,但会很快改头换面卷土重来。网络犯罪的主犯们变得越来越狡猾,有所改变的不过是他们本人潜逃到了国外,或者将犯罪电脑的服务器设到了国外。这样他们可以借助国界屏障来逃避惩罚,而此类犯罪活动对我国社会辐射的危害依然如故。 法学大师贝卡利亚告诫说,“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措施。”今天网络犯罪或违法的严峻现实告诉人们,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早已是全世界的共同任务,那种画地为牢、不寻求国际司法合作的观念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甚至是十分荒谬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积极主动地寻求同外国的司法合作,包括推动和加入《网络犯罪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条约,才是真正构建打击网络犯罪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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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几天前,公安部会同信息产业部、中国银监会,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工作。这一记直接砸向手机通信网络领域的“重拳”,准确地说,是我国继惩治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裸聊”后的第四次净网“严打”。
另据消息,工商系统即将开展网上大执法,文化部门也准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国家对不良网络现象屡屡狠施猛药?网络违法与犯罪究竟有得治没得治?
话说从头,在20世纪90年代诞生之初,计算机网络就是一个不同于领陆、领海、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它更像人类新发现的一片“西部沃土”,早期到此一游的人可以自由行事,随意发表言论、交流信息与从事简单交易等。但是随着“淘金者”日渐增多,网络的功能被极大地开发出来,网络空间不可避免地沙石俱下,沦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人类社会中难以消除的痼疾——犯罪随之“抽象”地超越国界,繁衍滋生为令各国政府头痛的网络犯罪。
在“数字地球村”的概念渐成现实的今天,警察和法制介入网络、恢复网络秩序便成为当然之举。然而,网络是个没有时空概念的一维世界,其最大的特点是***性。这使得犯罪者易于遁形,也给网络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的障碍。一方面,作案人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在任何时刻躲在世界的任何角落,从容不迫地实现不可告人的罪恶目的;另一方面,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却不得不囿于司法辖区内行事。
如果将侦查与犯罪的对抗称为道魔争高的话,应该说网络犯罪的“魔”已经高了一尺,侦查的“道”必须相应地升级换代。其办法之一就是走向高层次的国际司法合作。
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走到了前列,欧洲理事会制定和实施的《网络犯罪公约》堪称典范。早在1989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就通过了关于与计算机有关犯罪的第R(89)9号建议,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增加相应条款或另立新法以防范计算机犯罪。各成员国也大多推行过本国的肃网风暴。然而在实践中,它们意识到,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不可能单靠某个国家的力量。到了1995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就通过了有关信息技术与刑事程序问题的第R(95)13号建议,提出了缔结一个共同公约的构想。其后,该国际组织成立一个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专门负责缔结一项囊括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国际合作三方面内容的公约。
1997年4月到2000年12月间,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举行了10次全体会议,起草了“公约草案及其说明备忘录”,并发布到互联网上征求有关专家、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用户的意见与建议。此后草案又经多次修改,直至第27稿。欧洲理事会召开咨询会议对公约草案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非等非欧洲国家也积极参与了起草和修改活动。
2001年11月8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正式批准了公约文本——《网络犯罪公约》,并决定于同月23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成员国大会,将公约提交给各成员国及观察员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非签署。
作为第一部防治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兼容性、创新性、开放性的特色。它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既吸收了各国的既有经验,又有许多创新之举。最为重要的是,它创造了一种崭新的、超前的司法文化,拓展了抗制网络犯罪的旧观念和思维。该公约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为主但不限于欧洲,对其他的非欧洲国家也照样开放签署,这使得其影响遍及全世界。
反观我国,虽然早已意识到网络犯罪的公害,并如火如荼地开展了一个又一个专项斗争,但整治效果总有点差强人意。前几次“严打”表面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实则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凶险的犯罪暗流。那些躲在幕后组织网络犯罪的真正黑手,可能会在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下暂时收敛,但会很快改头换面卷土重来。网络犯罪的主犯们变得越来越狡猾,有所改变的不过是他们本人潜逃到了国外,或者将犯罪电脑的服务器设到了国外。这样他们可以借助国界屏障来逃避惩罚,而此类犯罪活动对我国社会辐射的危害依然如故。
法学大师贝卡利亚告诫说,“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措施。”今天网络犯罪或违法的严峻现实告诉人们,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早已是全世界的共同任务,那种画地为牢、不寻求国际司法合作的观念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甚至是十分荒谬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积极主动地寻求同外国的司法合作,包括推动和加入《网络犯罪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条约,才是真正构建打击网络犯罪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