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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33岁的天津人韩某,利用其担任北京某食品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结回的货款购买彩票。为了弥补货款损失,韩某又虚构外单位要货的事实,从公司内骗取货物低价销售,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韩某从最初的侵占几千元发展到案发时侵占公司财物达2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4年10月至2007年5月期间,韩某在北京某食品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经营海鲜买卖,而韩某作为业务员主要承担给客户送货及代结货款等职务。正是利用送货及代结货款的职务便利,让韩某有机会侵吞公司结回的货款用于个人挥霍;为了弥补货款缺口,韩某又虚构外单位要货的事实,从公司内骗取货物低价销售,韩某的上述行为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87188.2元。2007年5月20日,食品公司经理发现公司的货款总收不回来,就按照发货单找购货商索要货款,刚查了一笔,韩某就向其承认自己挪用货款,而其中最大的一笔数额竟达4万余元。截至2007年底,韩某仅归还公司人民币5000元,公司便报警。2007年12月23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庭审过程中,韩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自己与公司是合作关系,只是经营风险,造成了亏损。其辩护人认为:韩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只是尚未将单位财物交回,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北京某食品公司的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给客户送货及代结货款等职务的便利,将正常业务应交回公司的货款侵吞,并虚构客户要货骗取货物,低价售出后侵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关于韩某辩解称自己与单位是合作关系,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只是经营风险,造成亏损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韩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只是尚未将单位财物交回的意见,法院认为,韩某在公司发现其侵占行为后数月内均无法归还单位财产,且其骗取单位货物后私自低价处理,所得货款均已挥霍,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均明确,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外,2006年韩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因此,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7年;与其犯挪用公款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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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33岁的天津人韩某,利用其担任北京某食品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结回的货款购买彩票。为了弥补货款损失,韩某又虚构外单位要货的事实,从公司内骗取货物低价销售,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韩某从最初的侵占几千元发展到案发时侵占公司财物达2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4年10月至2007年5月期间,韩某在北京某食品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经营海鲜买卖,而韩某作为业务员主要承担给客户送货及代结货款等职务。正是利用送货及代结货款的职务便利,让韩某有机会侵吞公司结回的货款用于个人挥霍;为了弥补货款缺口,韩某又虚构外单位要货的事实,从公司内骗取货物低价销售,韩某的上述行为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87188.2元。2007年5月20日,食品公司经理发现公司的货款总收不回来,就按照发货单找购货商索要货款,刚查了一笔,韩某就向其承认自己挪用货款,而其中最大的一笔数额竟达4万余元。截至2007年底,韩某仅归还公司人民币5000元,公司便报警。2007年12月23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庭审过程中,韩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自己与公司是合作关系,只是经营风险,造成了亏损。其辩护人认为:韩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只是尚未将单位财物交回,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北京某食品公司的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给客户送货及代结货款等职务的便利,将正常业务应交回公司的货款侵吞,并虚构客户要货骗取货物,低价售出后侵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关于韩某辩解称自己与单位是合作关系,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只是经营风险,造成亏损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韩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只是尚未将单位财物交回的意见,法院认为,韩某在公司发现其侵占行为后数月内均无法归还单位财产,且其骗取单位货物后私自低价处理,所得货款均已挥霍,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均明确,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外,2006年韩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因此,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7年;与其犯挪用公款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