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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万青 王梅 张君) 为琐事酒后起纠纷,用凳子腿猛砸被害人,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竟残忍的用菜刀将被害人尸体肢解,焚烧尸块,之后潜逃外地。2008年7月21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07年12月17日晚,阿某邀请从南疆来新疆石河子市打工的依某等人到家中喝酒。酒后依某与库某发生冲突,依某顺手从枕头下摸出一把匕首对准库某,阿某上前夺下匕首,和库某一起用皮带抽打依某。库某离开后,阿某将依某扶到床上睡觉。18日凌晨1时左右,阿某再次与被害人依某发生冲突后,用凳子腿猛砸被害人的头部和背部,直至被害人无力反抗。18日早晨,阿某叫被害人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依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8日晚,为掩盖罪行,阿某用菜刀等工具将被害人依某尸体肢解,焚烧尸块未果后将尸块装入两条编织袋内。19日上午,阿某用架子车将装有尸块的编织袋拉至离家50米的一个坑内,用雪掩埋。同月20日,阿某逃往新疆喀什地区,同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某酒后故意殴打被害人依某,致被害人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救治手段;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肢解被害人尸体并焚尸。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无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予严惩。被告人阿某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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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万青 王梅 张君) 为琐事酒后起纠纷,用凳子腿猛砸被害人,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竟残忍的用菜刀将被害人尸体肢解,焚烧尸块,之后潜逃外地。2008年7月21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07年12月17日晚,阿某邀请从南疆来新疆石河子市打工的依某等人到家中喝酒。酒后依某与库某发生冲突,依某顺手从枕头下摸出一把匕首对准库某,阿某上前夺下匕首,和库某一起用皮带抽打依某。库某离开后,阿某将依某扶到床上睡觉。18日凌晨1时左右,阿某再次与被害人依某发生冲突后,用凳子腿猛砸被害人的头部和背部,直至被害人无力反抗。18日早晨,阿某叫被害人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依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8日晚,为掩盖罪行,阿某用菜刀等工具将被害人依某尸体肢解,焚烧尸块未果后将尸块装入两条编织袋内。19日上午,阿某用架子车将装有尸块的编织袋拉至离家50米的一个坑内,用雪掩埋。同月20日,阿某逃往新疆喀什地区,同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某酒后故意殴打被害人依某,致被害人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救治手段;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肢解被害人尸体并焚尸。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无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予严惩。被告人阿某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