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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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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被判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3-07-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文 号:法行字第479号
发布日期:1953-07-09
执行日期:1953-07-09
失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人院:
(53)办秘字第257号报告请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现中央司法部(53)司普民字第15/989号批复如下:
关于革命军人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理由正当时,仍应征求该军人的意见并须征求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的意见。如该军人及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都同意离婚,则即予判决离婚;如该军人虽不同意离婚,但该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同意离婚时,亦可判决其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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