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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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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未颁布前已函请部队查询而未回复的军人是否可一律依此办法处理的批复
1953-10-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7769号
发布日期:1953-10-12
执行日期:1953-10-12
失效日期:1900-01-01
山西省人院:
接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来函,内附你院(53)法秘行字第900号函,询问《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未颁布前已函请部队查问而未得复信之革命军人婚姻问题,是否可一律依此办法处理。总政治部组织部来函认为,可以按照上述“处理办法”处理。但为了更慎重的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能知其所在部队番号者,可再去函催查一次,然后再行处理。如不知其具体番号或催查亦无复信,可认真审慎处理。
附: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函(1952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接山西省人民法院来函询问《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颁发前各法院函部队查找而未复的军人婚姻问题,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应照“处理办法”处理。但为了更妥善的、更慎重的处理这些同志的婚姻问题,能知其所在部队番号者,可再催查一次,然后再行处理。不知具体番号或催查以上意见请考虑。并请转复山西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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