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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1)股东人数较少,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属于资合公司,但又具有人合公司的属性,因此,股东责任心较强,公司比较稳定。(2)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决策比较便捷、迅速。(3)公司的资本不分成等额股份,不发行股票,筹资能力受到限制;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股权的流动性差。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1)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内部权力的制衡。(2)可以公开发行股份,有利于公司筹集资金。(3)公司股份可以流通转让,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4)通过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开,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5)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严格,设立公司的难度较大。(6)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大,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和本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主要考虑是:(1)这两种公司形式都是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形式,从公司设立到终止,其组织和行为全部受到公司法的严格规范。(2)解决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产关系,产权明晰,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财产独立,并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责任形式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各机构权责分明,有利于形成合理、完善的决策、监督机制。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组织和行为是否规范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影响重大,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接受公司法和本法的规范。具体采取哪一种公司形式,可以由设立证券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和发展要求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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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1)股东人数较少,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属于资合公司,但又具有人合公司的属性,因此,股东责任心较强,公司比较稳定。(2)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决策比较便捷、迅速。(3)公司的资本不分成等额股份,不发行股票,筹资能力受到限制;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股权的流动性差。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1)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内部权力的制衡。(2)可以公开发行股份,有利于公司筹集资金。(3)公司股份可以流通转让,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4)通过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开,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5)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严格,设立公司的难度较大。(6)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大,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和本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主要考虑是:(1)这两种公司形式都是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形式,从公司设立到终止,其组织和行为全部受到公司法的严格规范。(2)解决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产关系,产权明晰,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财产独立,并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责任形式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各机构权责分明,有利于形成合理、完善的决策、监督机制。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组织和行为是否规范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影响重大,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接受公司法和本法的规范。具体采取哪一种公司形式,可以由设立证券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和发展要求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