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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6: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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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秩序意味着有规则的次序稳定的平和的状态。所谓法律秩序是指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是法律规范严格支配社会生活的结果,由于法律秩序具有稳定性、安全性、平等性、可预测性等特点,因此成为社会生活的理想选择。法律规则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正如伯尔曼指出:法律是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秩序与结构。“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xlv]法律总是与秩序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是秩序的化身,法治社会的标志便是社会在法律的规范下在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规则性和连续性。在当代社会中法律在社会秩序的构件中,正扮演着主要角色。
法律在维护秩序方面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而具体体现的,因为,对社会秩序最大的冲击和妨碍,常常来自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的各种冲突和纠纷。人们在社会中生活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各种冲突和纠纷,而纠纷和冲突不仅会困扰卷入纠纷的当事人,而且也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在人类历史上,曾经为解决各种纠纷出现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但它总是与暴力、血腥的争斗相伴随的,因此不可能形成秩序。进入文明社会以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当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厉害关系纷繁复杂,各种矛盾大量存在,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才能使这些冲突矛盾平和解决,而不至于形成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破坏。
在法治社会由于司法是专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机构,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政府机构,都可以成为司法裁判的对象,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而法院对涉及各类主体的案件都有权予以裁判。司法之所以能担当起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不仅仅是因为司法机构具有统一的以和平的方式裁判各种案件的权威,而且是因为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在法律的严格的规则下进行的。而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旨在严格地执行法律。法律本身是为了形成和建立一定的秩序而制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的司法成为法律秩序形成和发展的主要条件。
一、司法公正与经济秩序
司法对经济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因不同的经济形态而具有不同的作用,在自然经济社会对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血亲、宗法伦理和道德规范;经济方面的冲突极少通过司法解决。而计划经济则是一种行政经济,由于行政控制了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完全靠行政权利配置资源,因此行政方式也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源的配置,需要通过在法律规范下的市场来实现,法律设定出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并由此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因此,司法成为解决各种纷争、维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xlvi]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治改革,为了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和消极作用,必须造就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必然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第一,与计划经济不同,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必须符合市场的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竞争性和市场的可控性等条件。[xlvii]公正的司法是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否定,它要求所有的市场的参加者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严禁人为设置壁垒和障碍,导致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司法越公正,则将会迅速促进和维护全国性大市场的建立。那种打着为经济建设“保架护航”的旗帜,而实行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必然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且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是极为有害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不断蔓延升级的民事经济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正日益严重的破坏法治的统一,亵渎法律的尊严,损害法院的形象,动摇着人民群众对共和国审判制度的信赖。如果不能迅速地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审判工作就无法真正负担其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统一的全国性的大市场的建立也会因此而延宕。[xlviii]
第二,市场经济是无数交易的总和。而交易的前提是明确和保护财产权。通过司法定分止争、确实保护明确产权的主体,解决各种产权纠纷,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公正的司法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财产自由和投资自由,而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其知识产权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会由此得到繁荣和发展。
第三,市场经济社会是以自由竟争和交易为特征的社会,而经济活动主体作为合理的经纪人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目标这就难免出现对他人利益的损害现象。规范和调控各种经济活动,矫正各种经济违规的行为。司法虽不能向立法那样设定具体的规则,但司法可以通过执行这些规则而规范经济活动。一方面,司法要促使人们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采用合法的途径而谋取利益。例如对违法的合同确认无效,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制裁并对消费者提供补救。对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证,对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罚,从而可以有效的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司法要保护正当的竞争,并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对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法而谋取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应有的制裁。
第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都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充分保护。这就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交易构成的,而交易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合同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加,法官如何公正的处理纠纷,直接关系到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官的一纸判决,有时要直接决定一个企业和公司的存亡,决定经营者一生心血的存败,并且对整个交易秩序起着主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对维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公正的司法本身是良好的投资环境的组成部分。一个地方的司法越公正,则标志着该地区具有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将会极大的吸引投资者从事各种投资活动。
在当前的经济改革中,通过司法而促进改革的发展、巩固改革的成果十分重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措施(如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行和深化,各类民事和经济案件将会大量产生,如如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会导致有关企业改组、联营、兼并、承包、租赁、转让、出售中发生的案件产生,需要通过司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制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公正与社会生活秩序
司法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则人类的一切活动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安全必定存在与一定的秩序之中,一个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只有在秩序中才能形成合理的界限并能够充分实现,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才能够建立。而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第一,司法解决纠纷实际上是以最和平、最文明、最公正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中不可避免存在的各种纷争。在法治社会,必须通过司法的途径,而不能采取暴力的、私力救济方法,私人只能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在法庭与对方平等辩论通过举证而澄清事实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解和解决。而不得采取复仇、武力的争斗、威胁及其他非法的途径来解决。然而,要求公民必须采取正当的途径伸张争议,必须要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信赖如果无辜的受害者、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很可能导致对法律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可能采用合法通经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为无序状态,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目前“导致裁判不公的因素有三:一日地方保护主义,二日行政干预,三日司法腐败,可谓中国法治之三害。三害不除,后果如何?可以断言,一旦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丧失殆尽,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扫地之时,人民遇有纷争将不在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必将转而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不。其后果何堪设想?意大利黑手党危害之烈至整个国家民族付出巨大惨重代价经数十年之整肃难以根除之惨痛教训,不亦我中华民族之殷鉴乎?”[xlix]
第二,公正司法为公民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从而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彼德斯坦指出:“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律规则中必须包括和平解决纠纷的手段,不论纠纷是产生于个人与社会之间,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l]。因为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人们进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条件,司法通过有效的打击犯罪、制裁不法行为,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使其安全利益必须得到司法的充分的维护,这样才能使人们对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满信心,对于其通过正当和合法的途径而获取的财富产生合法的期待,从而使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为,全社会的正义观念也得以形成和强化。
第三,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利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了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的关系也可以通过公正的司法而维系。司法是避免权利滥用、保障健全的社会秩序的安全阀,整个社会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要寄希望于司法的公正,因为即使行政部门出现腐败现象,只要司法不腐败,民众就会对惩治腐败、实现社会正义仍然充满了希望,如果连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已腐败不堪,则民众将会丧失对社会正义的信心。并将有可能采用非法的手段发泄其不满或解决其争议,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博登海默指出,每一个法官应当认识到:“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肌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些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li]如果司法权不能为人民所信赖,法治的大堤就会崩溃,社会就会混乱不堪。
第四,司法公正是通过诉讼和审判方式来解决和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稳定和安定的重要措施。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处于一种“平衡器”的特殊位置,因为社会中发生的几乎任何一种矛盾、争议,尽管经过各种各样的决定仍不能得到解决并蕴含着给政治、社会体系的正统性带来重大冲击的危险时,最终可以被诉讼、审判所吸收或“中和”。[lii]各种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而化解成技术问题加以解决,各种可能给社会带来冲击的不满和争议也可以通过诉讼而得以分散和化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又具有“消气阀”的作用。同时也是使社会产生凝聚力的手段。然而司法要能够起到发挥社会稳定的作用,关键在于司法机关能否作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尤其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一个改革的时代,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型的时期,各种利益不可避免的发生各种冲突和摩擦,某些社会矛盾甚至较为尖锐,在此情况下,通过司法公正而维护社会安定尤为重要。司法诉讼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公正解决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三、司法公正与正义观念的培育
博登海默在阐述其正义观时曾经指出:“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liii]可见司法正义在形成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也是法律所具有的正义的内涵。秩序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正义,而追求秩序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追求正义的过程。
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渐进过程,也是一个交织着自发性和自觉性、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过程。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强迫人们遵纪守法是必要的,但不是秩序形成的唯一条件。秩序在形成过程中,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具有一种正义观念和守法精神,而这些观念的培育是秩序的固有内容,也是一个社会的制度文明所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正义的观念与公正的司法联系密切,因为,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向社会成员昭示着一种正义的行为规则,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着一种正确导向作用,例如,应当诚实守信、信守合同,不得欺诈他人否则要承担责任,等等,社会成员正是从公正的裁判中吸取公正的意识、获得公正的力量,进而对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秩序的形成必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行为来向全社会传递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以及遵纪守法的观念,真正使民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所指出的:“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liv]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公正的执法行为日积月累的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或守法精神,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注释:
            原载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 版(编辑注:注释参见本章后文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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