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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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野县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以其偷录的录音资料获得了胜诉。
  原告陶某借给被告史某5000元钱,由于二人关系很好,当时陶某没有让史某出具借条。时隔一年,陶某向史某催要此款,史某以无钱为由拖延。无奈之下,今年9月份,陶某将史某起诉至新野县法院,史某到庭后对陶某将其诉至法院的做法十分恼火,矢口否认曾向陶某借了5000元。陶某除提供两位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孰是孰非,法院一时难以认定。休庭后,陶某到史某家中,表示愿和史某协商此事,谈话中史某承认自己欠陶某5000元,陶某则悄悄打开了随身携带的微型录音机,将谈话过程录制下来。
  在第三次庭审中,原告陶某将此录音作为证据出示。新野县法院对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当庭判令被告史某偿还欠款5000元。宣判后,史某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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