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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19日电(记者 李 煦) 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状告政府采购存在“猫腻”的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因在投标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而败诉。 今年6月12日,益迪厂状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称这两家机构在从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第二期招标采购设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益迪厂的财产权和经营活动。因此,要求两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两家被告单位向法庭出示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材料,表明整个招投标活动公正合法。 此案中导致益迪败诉的关键证据是,益迪厂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案“冷冻切片机生产制造认可表”是变造而来,由此被法院认为益迪厂在投标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 法院在今天判决中明确指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益迪厂在投标时采用变造手段弄虚作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益迪厂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所致。因此,涉案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兽医总站和测试中心两机构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益迪厂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对是否提出上诉,他表示要与益迪厂商议后再做决定。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除将被处以罚款外,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于1995年被引入我国。统计显示,7年来,我国每年政府采购的规模已从最初的几十亿元增长到了去年的653亿元人民币,预计今年这一数字将突破1000亿元大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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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19日电(记者 李 煦) 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状告政府采购存在“猫腻”的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因在投标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而败诉。
今年6月12日,益迪厂状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称这两家机构在从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第二期招标采购设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益迪厂的财产权和经营活动。因此,要求两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两家被告单位向法庭出示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材料,表明整个招投标活动公正合法。
此案中导致益迪败诉的关键证据是,益迪厂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案“冷冻切片机生产制造认可表”是变造而来,由此被法院认为益迪厂在投标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
法院在今天判决中明确指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益迪厂在投标时采用变造手段弄虚作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益迪厂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所致。因此,涉案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兽医总站和测试中心两机构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益迪厂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对是否提出上诉,他表示要与益迪厂商议后再做决定。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除将被处以罚款外,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于1995年被引入我国。统计显示,7年来,我国每年政府采购的规模已从最初的几十亿元增长到了去年的653亿元人民币,预计今年这一数字将突破1000亿元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