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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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不翼而飞,原来是银行干部伪造印鉴提走存款。如今,骗钱者被判死缓,储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偿还本息。18日,这起因银行主管诈骗案引发的民事官司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
  100余万元存款被银行主管冒领
  1997年4月28日,某碱业有限公司持1万元转账支票在建行某分理处开立了一个一般账户。开户后,碱业公司先后存入人民币301万元。1998年5月15日,该公司先后从分理处调回194万元。1998年8月20日,该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转账支票却被银行退票,理由是该账号空头。该账号上还应有本金1069965元和利息,怎么会空头?该公司非常吃惊,随即与分理处主任朱某联系,但多次都未联系上。后经查账,该公司账号上仅存有1万元,公司立即报案。经公安局鉴定,1998年5月以前,该账号提款凭证上用的印鉴是伪造的,公司的存款100余万元被人冒领。
  公安机关很快查出,朱某伙同他人伪造印鉴冒领包括碱业公司在内的五家单位存款共计6000余万元。朱某后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储户收取高额利息与银行存储关系无效
  该公司多次要求银行赔偿他们尚存的100余万元存款,均未奏效。于是,该公司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
  银行辩称,被冒领的巨款并没有归还银行,所以他们无法赔偿。同时,碱业公司将款项交给用资人使用,属出资人指定的用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银行应承担用资人不能偿还的40%,并应追加实际用资人北京市某物资公司参加诉讼。
  经法院查明,碱业公司经中间人介绍在该银行存款并从中间人处收取高额利息48万余元。 昨天,丰台法院判决银行与碱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存储关系无效;银行支付碱业公司存款本金五十七万五千九百三十九元七角七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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