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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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就电动剃须刀外观设计诉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相关审查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因专利权人杨伟江的“电动剃须刀”外观设计与飞利浦剃须刀的外观设计相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电动剃须刀外观设计无效的宣告申请。专利复审委复审决定驳回了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今年3月6日,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此审查决定,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时,首先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两剃须刀从产品的整体形状看相近似,主要的差别在剃须刀的刀头部分,但这不足以影响到两个产品整体形状的相似性。杨伟江的电动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与飞利浦剃须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宣告无效。据此,一中院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审查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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