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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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一起“狗咬人”事件结下“冤仇”,一女子一有机会就对自己的邻居进行辱骂。这一状况持续了一年之久。最终,被辱骂者不堪羞辱,诉至法院。日前,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曹某停止侵害邻居的名誉权,并口头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彭某(女)与曹某(女)是邻居。去年9月25日下午,彭某经过曹某门前时,被曹养的狗咬伤。事后,曹支付了彭某75元的狂犬疫苗费用。此后,曹因心中不满,常无故在公众场合辱骂彭某,致使彭某无法正常经营其所开的小店。经当地居委调解无效,彭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曹某的行为对彭某的名誉权已构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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