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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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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
1952-10-17   
发文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军委总政
文 号:沈办字第3714号
发布日期:1952-10-17
执行日期:1952-10-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地人民政府及人院:
目前因革命军人配偶以军人多年无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要求查询军人下落者,日渐增多,其中很多是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之人员。经志愿军查询,有些是已被俘或失踪或下落不明,但被敌俘去之我志愿军人员绝大部分表现英勇顽强,不屈不挠地与敌人斗争,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其中也有些可能是被俘。因此,对他们婚姻问题的处理,如稍有不慎,势必产生不良影响。今后凡革命军人之配偶以军人多年无音讯而要求离婚,如经查明军人系志愿军人员,并经志愿军查询确已被俘、失踪或下落不明者,一律不得判准女方离婚或取消婚约。俟朝鲜和平实现,敌我双方交换战俘后,如仍查不着时,再考虑处理。
  特此联合通报,并希转知所属切实遵行。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军委总政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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