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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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为了筹钱接媳妇回家过年,一打工仔在2008年春节前给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的两家超市写恐吓信,声称自己在超市内安置了炸弹,要求给他100万。今天上午,河北来京务工人员于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刑。
  2008年1月16日,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的物美和华联两家超市分别在超市内的储物柜里发现一份恐吓信。信上说,已经在超市里放置了遥控炸弹,威胁两超市给提供的银行卡中各汇入五十万,否则将引爆炸弹。接到报警后,警方根据银行监控录像,将一直在超市外等候的于洋抓获。
  根据于洋交待,其媳妇在广西打工,准备接回家过年。但自己觉得这样花钱太多,想多弄点钱。于是想出了写恐吓信的办法。于洋还交待在2006年,自己曾在广西和北京两地分别盗窃笔记本电脑一个,价值人民币八千余元。
  公诉机关以于洋涉嫌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洋盗窃属于自首,敲诈勒索属于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于洋可能有精神疾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与在广西被盗笔记本型号不符且鉴定价格过高,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于洋敲诈勒索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洋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洋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盗窃自首,敲诈勒索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于洋可能有精神疾病,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申请进行鉴定,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在广西被盗笔记本型号不符且鉴定价格过高的问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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