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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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李某经人介绍与林某相识,在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当日,林某提出要钱购买金项链。李某父母便交给其两张定期存单。不久,林某退还了一张存单,将另一张存单连本带息取出了3333元。订婚后,每逢节日,李某父母常给林某购买衣服。2000年9月,林某又提出要求李某父母再给10000元的彩礼,遭到李某拒绝。2002年7月,林某在没有与李某家打招呼的情况下便与他人登记结婚。李某父母遂将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任何人借婚姻索取财物。林某向李某父母索要而取得的存单属不当利益,应当向李某返还。李某父母按农村习俗买给林某的衣服,因不能举证证明系林某索要,可推定为主动赠与。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李某父母返还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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