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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19日讯(朱 红 李至坚) 近日,一起死者生前立下借据却要其已离婚的前夫偿还借款的案件,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三门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被告罗某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1996年9月,罗某的妻子李某向林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代签上丈夫罗某的名字。1998年11月,罗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李某在出具给林某的原借条上补签上“此借款由罗某偿还”的字样。2001年3月李某因病去世。2002年1月,林某将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罗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罗某认为该借款系其前妻李某生前个人借款,且原告林某起诉已超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罗某同时认为李某与其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再婚后因病去世,原告林某即使有诉权,也应当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还款权利,而不应要求罗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形成时,被告罗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罗某、李某均有义务归还1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现李某已死亡,原告又未主张将李某的继承人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向原告所借之款应先由被告罗某归还,罗某在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据一定的证据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追偿。借款约定的利率过高,依法应予降低。李某生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李某、罗某提出还款主张,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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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19日讯(朱 红 李至坚) 近日,一起死者生前立下借据却要其已离婚的前夫偿还借款的案件,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三门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被告罗某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1996年9月,罗某的妻子李某向林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代签上丈夫罗某的名字。1998年11月,罗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李某在出具给林某的原借条上补签上“此借款由罗某偿还”的字样。2001年3月李某因病去世。2002年1月,林某将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罗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罗某认为该借款系其前妻李某生前个人借款,且原告林某起诉已超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罗某同时认为李某与其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再婚后因病去世,原告林某即使有诉权,也应当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还款权利,而不应要求罗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形成时,被告罗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罗某、李某均有义务归还1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现李某已死亡,原告又未主张将李某的继承人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向原告所借之款应先由被告罗某归还,罗某在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据一定的证据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追偿。借款约定的利率过高,依法应予降低。李某生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李某、罗某提出还款主张,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