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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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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唐邑县岳景林与岳氏请求结婚案的批复
1951-05-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1-05-01
执行日期:1951-05-01
失效日期:1900-01-01
平原省人院:
你院民上字第393号请示关于唐邑县岳景林与岳氏结婚问题,我们认为该两人既是五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双方自主自愿请求结婚,与婚姻法并无抵触,第三者横加干涉是不应该的。但因该男女双方在婚前早已发生肉体关系,其时男方18岁,女亦不过15岁,后各另娶另嫁,隔了四年又各与原配偶离婚,再相约逃往济南同居将近一年。这些过去事实,都足以使女方岳氏母子及乡村群众增加反感。你院在处理该案时,应先对请求结婚的男女指出过去的错误加以适当批评,再对反对他们结婚的岳氏母子和乡村群众讲明政策进行教育,或再邀同妇联妥予说服批评。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并应责成区村政府注意岳景林与岳氏之安全,如仍有所顾虑,则酌劝该结婚男女暂时移居别地,防免激刺他人亦无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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