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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中国社会选择了法治,这种选择是坚定的,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策,已经载入宪法,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宏大交响曲中的主旋律和最强音符。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无可逆转的趋势,因为我们真真切切地被卷入到“地球村”的运行逻辑中。如果说历史上这种卷入是迫于外来列强“坚船利炮”的压力,那么,在一个“家天下”、“世界帝国”早已为民主共和、主权国家所取代的年代里,它依靠更多的是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而这种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建立在共通的秩序原理和治理样式之上。在现代社会,法治犹如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律,几乎成为国与国、人与人交往的共享观念形态和基本行为准则。这是在一般意义上法治对于我们这个时代和社会的意义。 与中国社会选择和践行法治化治理的坚定选择和发展取势相呼应,近二十多年来国内关于法治的研究文献可谓卷佚浩繁、汗牛充栋。尤其是近年来关于法治的理论研究,更是着力于对法治原理的系统陈述和阐释,并在广阔宏大的意义上建构了法治的各种观念模型。许多文献成果在对法治思想的整理、观念的阐发以及对史料的勾沉方面,都居功厥伟。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各种原因,当代中国法学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一直缺乏发达的实证维度,法学的实践品质迄今没有在比较饱满的意义上被凸现出来。以法治问题的研究情况为例,也可见一斑。目前蔚为大观的法治研究,大多从宏观入手,着眼于流派、人物思想谱系的梳理,讨论的主要是法治的价值、理念、原则、精神维度,难免陷入单纯的“价值关怀”的窠臼,甚至陷入为了论证某一论点或某一制度的合法性而频频借助的“大词”的话语体系。而对于一个还在追求法治的国家而言,在整个社会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即使“法治启蒙”功到垂成,举国都接受了法治观念,也还是面临着一个“娜拉出走后怎样”的问题,这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践行法治? 我们认为,法治必须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一种常规的治理方式,成为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交往实践的一部分,唯有如此,法治理念才能转化为一种具象的治理实践,一种鲜活的生活事实。作为“依法治国”表述在时空、人、事上的自然展开,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口号式的依法治理的提法,如依法治市、治县、治乡、治村、治校,依法治山、治水、治草、治林、治沙,依法治党、治军、治官,等等,已经习以为常。尽管这样一些提法常常因为机械空洞而被法治研究者视为法治在现实生活中的庸俗化表现,但是,它们却包含了中国法治发展的生活取向,并对高高在上的法治研究施加了强大的实证压力。中国的法治必须转化为一种场景化的实践,中国的法治研究应该反思自己惯常表现的宏大叙事,反思自己微言大义般的凌空蹈虚,应该着力甚至在一个阶段彻底转向对法治问题的场景化考量,将法治原理与不同的城市、农村、群体、组织、活动领域等场景因素相结合——在具体的场景中分析法治化治理的不同要素、不同策略和不同的运作方式。 将法治作为一种生活事实、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具体的现实场景中考察法治的实现问题,从法治研究本身来说,显然是一种更加精细的作业。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在宏观的层面关注法治的基本含义、原理原则,以及既定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而且要特别注意具体场景因素的限定,注意对不同主体需求的辨析;要在特定的场景中不断顾盼、审视法治普遍要求的贯穿、融通,调适法治一般原理和特殊性状、普适性和“地方性”之间的矛盾冲突。 本书是“世界城市法治指标:国际参照系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该课题的背景是针对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构想,在世界范围内选择一些典型的世界城市作为参照,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做法,并尽可能在可比照的意义上将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数量化、指标化。在2003年至2004年一年多的时间里,课题组人员从课题的申报到实施,从确定理论预设、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到收集文献资料、筛选相关信息、分分合合地撰写报告,期间繁繁复复、曲折艰辛。作为长期关注和研究法治问题的学者,回顾这一过程可以清晰地感到,在对本课题研究主题的认识上,我们也经历了一个自信、困惑和不断明晰的过程,时而春光明媚,时而山穷水覆,时而柳暗花明。这样一个过程恰好成为法治研究的一个具体事例,将它记述下来,或许对法治研究的进一步推进有所助益。 在申报和承担课题之初,我们是充满自信的,之所以自信,是因为我们自以为对法治的内涵外延、原理原则、具体制度有比较完整的把握,而且,通过对法治发展史的研读,对城市与法治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有一定的认识。当时的想法是,这样的课题无非是将“道”屈尊为“器”而已,是用现成富足无比的法治理论来分析生活中的法治化治理实践,应该游刃有余,优裕自如。 但是,随着课题的推进和展开,我们首先陷入了一种两难困惑。一方面,理论上关于法治的概念和原则要求,多属于价值层面的规范性要求,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这样一些质的规定很难进行量的测度,并就其实现在事实层面加以证明。例如,法治要求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究竟有多少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制定成什么样子才能算完善,则远远不是简单的数字统计所能完成。在理论上用来标识法治的还有法律的权威性(如法律被一体遵行)、法律的合理性、法律的公开性、法律的自主性、法律的正当程序等等,这些都很难在客观意义上进行充分意义上的量的测度。退一步说,即使我们尽最大的努力按照既成的法治理论要求对世界城市的治理状况进行描述,可能与主体的现实需求也相去甚远。因为既成的法治理论常常表现为一种规则主义的视野,着力于从法律条文及其实现的角度谈论或把握法治,相比之下,“治理”的概念则系统丰富、生动复杂得多,单纯的“法条主义”视野难免使它成为一个狭窄、干瘪的概念,不能满足课题中内含的主体需求。另一方面,如果脱离既成的法治理论所提供的标准、完全从世界城市本身来描述和概括其治理状况,我们又隐隐约约地感到,通过我们所设立的主题或指标的描述或测度,就能肯定世界城市奉行的是法治化的治理、并评价其法治化治理的程度吗? 我们研究的课题是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针对的是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从逻辑上说,它要求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世界城市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二是世界城市如何进行法治化治理,其具体状况如何。而如果我们从既成理论关于法治的要求来进行课题研究,将使我们无法在比较饱满的意义上针对主体需求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我们撇开既成的法治要求从世界城市本身出发、直接面对对象,又可能使我们遭遇第一个问题的困扰。除此之外,文献资料、研究方法、分析框架、理论预设等方面问题的确定也颇费周折。例如,我们的研究可能不得不借用大量的官方统计数字和报告文献,而基于国内的经验,我们是不是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水分”、“造假”等问题呢? 上述问题的困惑,关系到整个课题研究思路的调整和确定,关系到研究重心、框架布局、成果样式等各个方面,曾一度使课题的推进步履维艰。在沉吟良久之后,一次给上海市领导做讲座(题目是“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思考”)的机会,使得应对困惑问题的思路一下变得清晰起来: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更多地取决于历史和逻辑的推定,而不是数量意义上的经验证明;上海是中国“长三角”的龙头,对于这样一个以外向型国际化发展为导向的城市而言,我们的研究重要的是对世界城市治理情况的描述和概括,而不是评头论足。这样的认识犹如推倒了多米诺骨牌,连带了课题总体思路、理论预设、分析框架、研究方法、文献资料等一系列问题的澄清。 本书作为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反映,包含了我们在本课题所涉及的法治研究上的许多具体认识。其中,对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奉行法治化治理的历史和逻辑推定,尤其值得做进一步的申述。 纽约和东京一西一东,皆为当今世界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化大都市。它们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治理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问题是,它们的治理是不是一种法治化的治理?从实践看,被公认为奉行法治的国家在具体的治理样式——具体的制度形态和做法——上并不完全一样,而评价一个城市的治理是否体现了法治化的要求,以及法治化的程度,更没有现成的模式。事实上,要按照理论化的法治概念和原则要求,在经验实证的意义上、特别是某种数量关系的意义上建立法治化治理的一般模型和数据指标体系,几乎是天方夜谭,难以经受严格的学理批评。比如,从法治的历史和现实看,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心理和观念意义上的,法治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包括了组织构造、观念体系和制度运作在内的综合性动态体系,但是,法治的观念形态很难转化为冷冰冰的数字或可测度的指标。 从现代法治理论的发生看,它显然是对某种既存的社会生活事实、社会秩序构建方式的描述和总结。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类智识的发达,法治理论不断精致化,以致现如今当我们拿着高度精致化的法治概念和原则标准来审视和评价活生生的法治实践时,巨大的出入甚至会让我们怀疑现实生活中是否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治理。法治从根本上说是生活的、实践的,而非依循某种理论设计的产物。考虑到各种丰富复杂的法治实践,法治甚至可以被恰当地认定为一种类型学上的概念。法治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历史和经验意义上的推定,一种方向性的一揽子解决社会秩序构建问题的方案。法治源于生活事实,源于人与人、国与国复杂的交往实践,而对法治的理论建构,则常常不过是一种注脚而已。 尽管我们不能按照精致的法治概念和原则在经验意义上证明纽约和东京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但是在课题研究中我们还是作出了那样的推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其一,纽约和东京这两个城市所在的国家都被公认为是当今世界典型的法治国家,纽约和东京作为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什么迹象可以让我们做反向推论;其二,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看,城市与法治之间联系密切。法治的发轫、盛行乃至成为治理方式、意识形态与生活实践,都与城市密切相关。比如,近现代城市的兴起,伴随着城市法的出现;城市是典型的“陌生人社会”,后者是近现代法治的典型场景。 同时值得说明的还有,基于对主体需要的辨析和关照,我们的研究着力于对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治理状况的描述和概括。 尽管从夯实课题的学理基础考虑,我们必须追问世界城市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的问题,但是从课题所针对的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看,这个问题多少是形而上的、前置性的。因为对于一个以外向型国际化发展为导向的城市来说,重要的是了解和借鉴,而非评价和苛求;是对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的治理实况的描述和概括,以便建立可资利用的参照系,而非作出是不是属于法治、以及法治程度高低的判断。更进一步说,对于一个外向型国际化发展的城市来说,来自外部世界的感受和评价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魅力,关系到资金、技术等各种发展要素的流入。有鉴于此,甚至可以在策略上屈从于这样一种判断:只要是像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那样的城市治理,就是法治化治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也应该更加直接地面对对象,尽可能地回到事物本身,而没有必要刻意要把对研究对象的认识简单地还原为我们自身的知识。具体而言,本课题并没有建构世界城市法治化治理的一般理论模型,也没有通过主题描述和数据统计说明达到什么标准就是法治状态。本课题所作的,是按照设定的分析框架,通过我们界定的一些重要的法治主题或指标,揆诸于两个世界城市的具体法治运作,用白描的手段反映它们的治理情况。我们并没有假定,在何种数量程度上,法治臻于完美状态;在何种数量程度上,法治仅仅达到了它的低限。比如世界城市的犯罪率是多少,就可以说达到了法治化状态或者没有达到法治化状态。我们研究的目的,毋宁是确立域外世界城市法治化治理的可资借鉴的参照系。 在课题的学理前提、方向重点确定之后,能不能建立一个简捷、有效的叙述和分析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因为其管理事务的无比庞杂,要选定治理的哪些方面来说明其“法治化治理”乃至构建一个实用的法治解释框架,的确是一件让人颇费思量的事。在这方面,我们最终依托的判断是:法治是一种依良法而治的制度系统和状态。具体做法是,按照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构造,我们将法治分解为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两个有机关联的部分;在国家法治方面,我们又遵循了国家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基本划分。在内容上,我们侧重于法治的组织载体和运作绩效等显性方面,并按照组织人员-制度运作-工作绩效的顺序,尽可能对法治化治理的相关主体或指标做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描述和分析。 最后还需要说明,在文献资料方面,本课题依托的主要是对象城市及其所在国家的官方报告和统计数据。基于我们自身的经验和感受,这样做曾一度使我们不安。但是最终我们还是消解了怀疑,理由是:官方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是实行民主、法治国家或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从相关国家的学者在研究中大量引用官方数字作为权威依据的做法看,也没有必要怀疑其真实性。这样的理由对于我们的态度来说并不充分,但也只能如此了,因为即使这些数据中有什么“修辞”技巧,那也是我们无力考察的。 作品一旦出版就有了自己独立的生命,我们此前的不安将不得不就此打住,并转化为一种深切的期盼——期盼这样一个“新生命”能在微末的意义上对中国社会的法治事业有说助益! 注释: 原载于张志铭等著:《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以纽约市和东京市为参照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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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中国社会选择了法治,这种选择是坚定的,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策,已经载入宪法,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宏大交响曲中的主旋律和最强音符。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无可逆转的趋势,因为我们真真切切地被卷入到“地球村”的运行逻辑中。如果说历史上这种卷入是迫于外来列强“坚船利炮”的压力,那么,在一个“家天下”、“世界帝国”早已为民主共和、主权国家所取代的年代里,它依靠更多的是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而这种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建立在共通的秩序原理和治理样式之上。在现代社会,法治犹如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律,几乎成为国与国、人与人交往的共享观念形态和基本行为准则。这是在一般意义上法治对于我们这个时代和社会的意义。
与中国社会选择和践行法治化治理的坚定选择和发展取势相呼应,近二十多年来国内关于法治的研究文献可谓卷佚浩繁、汗牛充栋。尤其是近年来关于法治的理论研究,更是着力于对法治原理的系统陈述和阐释,并在广阔宏大的意义上建构了法治的各种观念模型。许多文献成果在对法治思想的整理、观念的阐发以及对史料的勾沉方面,都居功厥伟。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各种原因,当代中国法学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一直缺乏发达的实证维度,法学的实践品质迄今没有在比较饱满的意义上被凸现出来。以法治问题的研究情况为例,也可见一斑。目前蔚为大观的法治研究,大多从宏观入手,着眼于流派、人物思想谱系的梳理,讨论的主要是法治的价值、理念、原则、精神维度,难免陷入单纯的“价值关怀”的窠臼,甚至陷入为了论证某一论点或某一制度的合法性而频频借助的“大词”的话语体系。而对于一个还在追求法治的国家而言,在整个社会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即使“法治启蒙”功到垂成,举国都接受了法治观念,也还是面临着一个“娜拉出走后怎样”的问题,这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践行法治?
我们认为,法治必须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一种常规的治理方式,成为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交往实践的一部分,唯有如此,法治理念才能转化为一种具象的治理实践,一种鲜活的生活事实。作为“依法治国”表述在时空、人、事上的自然展开,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口号式的依法治理的提法,如依法治市、治县、治乡、治村、治校,依法治山、治水、治草、治林、治沙,依法治党、治军、治官,等等,已经习以为常。尽管这样一些提法常常因为机械空洞而被法治研究者视为法治在现实生活中的庸俗化表现,但是,它们却包含了中国法治发展的生活取向,并对高高在上的法治研究施加了强大的实证压力。中国的法治必须转化为一种场景化的实践,中国的法治研究应该反思自己惯常表现的宏大叙事,反思自己微言大义般的凌空蹈虚,应该着力甚至在一个阶段彻底转向对法治问题的场景化考量,将法治原理与不同的城市、农村、群体、组织、活动领域等场景因素相结合——在具体的场景中分析法治化治理的不同要素、不同策略和不同的运作方式。
将法治作为一种生活事实、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具体的现实场景中考察法治的实现问题,从法治研究本身来说,显然是一种更加精细的作业。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在宏观的层面关注法治的基本含义、原理原则,以及既定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而且要特别注意具体场景因素的限定,注意对不同主体需求的辨析;要在特定的场景中不断顾盼、审视法治普遍要求的贯穿、融通,调适法治一般原理和特殊性状、普适性和“地方性”之间的矛盾冲突。
本书是“世界城市法治指标:国际参照系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该课题的背景是针对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构想,在世界范围内选择一些典型的世界城市作为参照,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做法,并尽可能在可比照的意义上将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数量化、指标化。在2003年至2004年一年多的时间里,课题组人员从课题的申报到实施,从确定理论预设、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到收集文献资料、筛选相关信息、分分合合地撰写报告,期间繁繁复复、曲折艰辛。作为长期关注和研究法治问题的学者,回顾这一过程可以清晰地感到,在对本课题研究主题的认识上,我们也经历了一个自信、困惑和不断明晰的过程,时而春光明媚,时而山穷水覆,时而柳暗花明。这样一个过程恰好成为法治研究的一个具体事例,将它记述下来,或许对法治研究的进一步推进有所助益。
在申报和承担课题之初,我们是充满自信的,之所以自信,是因为我们自以为对法治的内涵外延、原理原则、具体制度有比较完整的把握,而且,通过对法治发展史的研读,对城市与法治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有一定的认识。当时的想法是,这样的课题无非是将“道”屈尊为“器”而已,是用现成富足无比的法治理论来分析生活中的法治化治理实践,应该游刃有余,优裕自如。
但是,随着课题的推进和展开,我们首先陷入了一种两难困惑。一方面,理论上关于法治的概念和原则要求,多属于价值层面的规范性要求,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这样一些质的规定很难进行量的测度,并就其实现在事实层面加以证明。例如,法治要求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究竟有多少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制定成什么样子才能算完善,则远远不是简单的数字统计所能完成。在理论上用来标识法治的还有法律的权威性(如法律被一体遵行)、法律的合理性、法律的公开性、法律的自主性、法律的正当程序等等,这些都很难在客观意义上进行充分意义上的量的测度。退一步说,即使我们尽最大的努力按照既成的法治理论要求对世界城市的治理状况进行描述,可能与主体的现实需求也相去甚远。因为既成的法治理论常常表现为一种规则主义的视野,着力于从法律条文及其实现的角度谈论或把握法治,相比之下,“治理”的概念则系统丰富、生动复杂得多,单纯的“法条主义”视野难免使它成为一个狭窄、干瘪的概念,不能满足课题中内含的主体需求。另一方面,如果脱离既成的法治理论所提供的标准、完全从世界城市本身来描述和概括其治理状况,我们又隐隐约约地感到,通过我们所设立的主题或指标的描述或测度,就能肯定世界城市奉行的是法治化的治理、并评价其法治化治理的程度吗?
我们研究的课题是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针对的是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从逻辑上说,它要求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世界城市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二是世界城市如何进行法治化治理,其具体状况如何。而如果我们从既成理论关于法治的要求来进行课题研究,将使我们无法在比较饱满的意义上针对主体需求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我们撇开既成的法治要求从世界城市本身出发、直接面对对象,又可能使我们遭遇第一个问题的困扰。除此之外,文献资料、研究方法、分析框架、理论预设等方面问题的确定也颇费周折。例如,我们的研究可能不得不借用大量的官方统计数字和报告文献,而基于国内的经验,我们是不是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水分”、“造假”等问题呢?
上述问题的困惑,关系到整个课题研究思路的调整和确定,关系到研究重心、框架布局、成果样式等各个方面,曾一度使课题的推进步履维艰。在沉吟良久之后,一次给上海市领导做讲座(题目是“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思考”)的机会,使得应对困惑问题的思路一下变得清晰起来: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更多地取决于历史和逻辑的推定,而不是数量意义上的经验证明;上海是中国“长三角”的龙头,对于这样一个以外向型国际化发展为导向的城市而言,我们的研究重要的是对世界城市治理情况的描述和概括,而不是评头论足。这样的认识犹如推倒了多米诺骨牌,连带了课题总体思路、理论预设、分析框架、研究方法、文献资料等一系列问题的澄清。
本书作为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反映,包含了我们在本课题所涉及的法治研究上的许多具体认识。其中,对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奉行法治化治理的历史和逻辑推定,尤其值得做进一步的申述。
纽约和东京一西一东,皆为当今世界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化大都市。它们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治理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问题是,它们的治理是不是一种法治化的治理?从实践看,被公认为奉行法治的国家在具体的治理样式——具体的制度形态和做法——上并不完全一样,而评价一个城市的治理是否体现了法治化的要求,以及法治化的程度,更没有现成的模式。事实上,要按照理论化的法治概念和原则要求,在经验实证的意义上、特别是某种数量关系的意义上建立法治化治理的一般模型和数据指标体系,几乎是天方夜谭,难以经受严格的学理批评。比如,从法治的历史和现实看,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心理和观念意义上的,法治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包括了组织构造、观念体系和制度运作在内的综合性动态体系,但是,法治的观念形态很难转化为冷冰冰的数字或可测度的指标。
从现代法治理论的发生看,它显然是对某种既存的社会生活事实、社会秩序构建方式的描述和总结。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类智识的发达,法治理论不断精致化,以致现如今当我们拿着高度精致化的法治概念和原则标准来审视和评价活生生的法治实践时,巨大的出入甚至会让我们怀疑现实生活中是否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治理。法治从根本上说是生活的、实践的,而非依循某种理论设计的产物。考虑到各种丰富复杂的法治实践,法治甚至可以被恰当地认定为一种类型学上的概念。法治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历史和经验意义上的推定,一种方向性的一揽子解决社会秩序构建问题的方案。法治源于生活事实,源于人与人、国与国复杂的交往实践,而对法治的理论建构,则常常不过是一种注脚而已。
尽管我们不能按照精致的法治概念和原则在经验意义上证明纽约和东京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但是在课题研究中我们还是作出了那样的推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其一,纽约和东京这两个城市所在的国家都被公认为是当今世界典型的法治国家,纽约和东京作为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什么迹象可以让我们做反向推论;其二,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看,城市与法治之间联系密切。法治的发轫、盛行乃至成为治理方式、意识形态与生活实践,都与城市密切相关。比如,近现代城市的兴起,伴随着城市法的出现;城市是典型的“陌生人社会”,后者是近现代法治的典型场景。
同时值得说明的还有,基于对主体需要的辨析和关照,我们的研究着力于对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治理状况的描述和概括。
尽管从夯实课题的学理基础考虑,我们必须追问世界城市是不是奉行法治化治理的问题,但是从课题所针对的上海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看,这个问题多少是形而上的、前置性的。因为对于一个以外向型国际化发展为导向的城市来说,重要的是了解和借鉴,而非评价和苛求;是对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的治理实况的描述和概括,以便建立可资利用的参照系,而非作出是不是属于法治、以及法治程度高低的判断。更进一步说,对于一个外向型国际化发展的城市来说,来自外部世界的感受和评价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魅力,关系到资金、技术等各种发展要素的流入。有鉴于此,甚至可以在策略上屈从于这样一种判断:只要是像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那样的城市治理,就是法治化治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也应该更加直接地面对对象,尽可能地回到事物本身,而没有必要刻意要把对研究对象的认识简单地还原为我们自身的知识。具体而言,本课题并没有建构世界城市法治化治理的一般理论模型,也没有通过主题描述和数据统计说明达到什么标准就是法治状态。本课题所作的,是按照设定的分析框架,通过我们界定的一些重要的法治主题或指标,揆诸于两个世界城市的具体法治运作,用白描的手段反映它们的治理情况。我们并没有假定,在何种数量程度上,法治臻于完美状态;在何种数量程度上,法治仅仅达到了它的低限。比如世界城市的犯罪率是多少,就可以说达到了法治化状态或者没有达到法治化状态。我们研究的目的,毋宁是确立域外世界城市法治化治理的可资借鉴的参照系。
在课题的学理前提、方向重点确定之后,能不能建立一个简捷、有效的叙述和分析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纽约、东京等世界城市因为其管理事务的无比庞杂,要选定治理的哪些方面来说明其“法治化治理”乃至构建一个实用的法治解释框架,的确是一件让人颇费思量的事。在这方面,我们最终依托的判断是:法治是一种依良法而治的制度系统和状态。具体做法是,按照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构造,我们将法治分解为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两个有机关联的部分;在国家法治方面,我们又遵循了国家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基本划分。在内容上,我们侧重于法治的组织载体和运作绩效等显性方面,并按照组织人员-制度运作-工作绩效的顺序,尽可能对法治化治理的相关主体或指标做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描述和分析。
最后还需要说明,在文献资料方面,本课题依托的主要是对象城市及其所在国家的官方报告和统计数据。基于我们自身的经验和感受,这样做曾一度使我们不安。但是最终我们还是消解了怀疑,理由是:官方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是实行民主、法治国家或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从相关国家的学者在研究中大量引用官方数字作为权威依据的做法看,也没有必要怀疑其真实性。这样的理由对于我们的态度来说并不充分,但也只能如此了,因为即使这些数据中有什么“修辞”技巧,那也是我们无力考察的。
作品一旦出版就有了自己独立的生命,我们此前的不安将不得不就此打住,并转化为一种深切的期盼——期盼这样一个“新生命”能在微末的意义上对中国社会的法治事业有说助益!
注释:
原载于张志铭等著:《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以纽约市和东京市为参照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