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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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12日电(项一龙 崔斌) 最近,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汇款单引起的一起邮政合同纠纷案。
  该案陈某,是住在离县城十几里路的乡下农民,陈某女婿在外打工,经常汇款给陈某。其中,2001年5月8日,陈某的女婿从福建石狮市经邮政电汇了2200元款给陈某。2001年5月9日资溪县邮政局收到该款,5月10日资溪县邮政局就派投递员邹某去投递送达该汇款的通知单,由于邹某不尽工作职责,把该汇款通知单随便放弃,自己在投递邮件清单上伪造“陈水清”的签名。2001年5月18日该汇款2200元被人用此汇款通知单和陈某的身份证及陈某名字取走。2002年2月17日 ,陈某的亲属到资溪县邮政局查询汇款下落。陈某一方认为此汇款是被他人冒领了,资溪县邮政局要承担责任,由于原投递员邹某已辞职外出,邮政局通过核对陈某另外多次取款时留下的其他汇款单笔迹及身份证号码,认为投递员可能有错,但认为此汇款2200元是被陈某自己取走的。陈某不承认是自己的笔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200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资溪县邮政局赔偿汇款。本院通过审理,并对是否是陈某领走了此2200元款的汇款通知单的单据笔迹与陈某在资溪县邮政局的其他汇款单据进行是否是同一人所写委托了抚州市公安局进行了文字鉴定。经鉴定,确认争议汇款通知单上笔迹为陈某的笔迹,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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