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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8: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28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2-08-21
实施日期: 2012-09-2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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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 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 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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