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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就发行文件进行核查的义务的规定。 为了保证发行文件的真实性,本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聘请保荐人,由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负有核查义务。规定承销的证券公司有对发行文件进行审查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层层把关,充分保证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按照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首先对所承销的证券的公开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如果没有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方可进行销售活动。反之,则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如果在销售中发现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本条是从证券公司应当承担义务的角度作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违反该项义务的,本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即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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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就发行文件进行核查的义务的规定。
为了保证发行文件的真实性,本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聘请保荐人,由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负有核查义务。规定承销的证券公司有对发行文件进行审查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层层把关,充分保证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按照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首先对所承销的证券的公开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如果没有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方可进行销售活动。反之,则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如果在销售中发现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本条是从证券公司应当承担义务的角度作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违反该项义务的,本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即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