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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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发行期满后的备案管理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的期限及起止日期,是在股票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中载明的,股票发行是否成功,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本条要求,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是对股票承销活动,也是对股票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备案的内容是股票发行情况,也就是股票承销协议的履行情况。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股票发行人应将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股票发行人也应将包销情况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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