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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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一定数量由承销团承销的规定。
    承销团是多家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证券的集团。承销团承销是证券发行中一种常见的方式。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由承销团承销,可以分散发行风险,同时也可以集合各个证券公司的销售网点共同向市场推销,有利于保证迅速地完成证券发行。因此,本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按照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发行证券票面总值在五千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这一规定明确了承销团的组成结构,也明确了承销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证券公司组织承销团承销证券发行业务,必须按照这一规定,确定主承销的证券公司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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