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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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主管机构报送文件的规定。 本条规定应当报送的文件包括:
    1.募股申请。即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这是指公司经依法登记而领取的登记证明。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的意义在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构成等事项,有助于主管机构全面掌握公司的情况。
    4.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发行新股,就是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应当报送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
    5.招股说明书。主要包括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募股的起止期限、认股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6.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7.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比较多,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应当由银行代收股款,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因此,本项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承销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有关的协议”是指发行新股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
    同时,根据本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与此相对应,本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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