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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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10日电(吴启龙 曲洪峰) 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却给开出了假药,病非但没治好反而加重了,患者愤然起诉。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医院确实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并依据“消法”,判决医院双倍赔偿患者医药费。 去年2月28日,哈市道外区的原告因病来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预防保健医院就诊。医生对她检查后诊断其患有阴道炎和尖锐湿疣,并提供了治疗方案,即在患病处做激光电烧治疗,同时注射干扰素,外用阿昔洛韦软膏。某女士同意了此治疗方案,并交钱开了药,可是治疗一段时间后,她的病不但没见好转,而且还经常伴有搔痒、疼痛等症状。原告在一次和朋友闲谈中得知,每个商品上都有条形数码,通过168查询台,将条形数码输入后,就可知商品的真伪。在一次使用阿昔洛韦药时,她便拨通了查询电话,当她将药盒上标有的条形数码输入后,电话里付出“您所查询的是假冒数码”,某女士有些不信,又连续拨打了几次,可听到的都是这个结果。次日,某女士就拿着从医院的两盒阿昔洛韦软膏来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有关人员鉴定后得知,该药确属假药。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哈医科大学预防保健医院为某女士治疗时使用了假药,侵害了某女士的健康权,属违约行为。应该返还某女士到该院治病期间所交纳的医疗费。同时,根据的规定,因医院提供假冒药品,应该双倍返还药费。帮一审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7日内返还某女士的医疗费 600余元,并双倍赔偿某女士购买假药的损失40元。接到一审判决后,某女士不服,又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院提供假药造成延误某女士治疗,对此应负一定责任,故二审判决医院返还医疗费和双位赔偿药费外,还判决医院承担某女士围到省五医院治疗时所花费医疗费的40%。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以某女士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并下达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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