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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8岁的小汪是重庆市璧山县马坊镇中心小学校高古小学三年级二班学生。2001年11月24日,小汪因做不完课堂作业,被数学老师欧某喊到讲台上打了耳光。同年12月28日,小汪因为在上自习时与另一男同学互洒墨水,又被欧喊到办公室。欧命令两个小学生对打耳光,并要打出声来,直到小汪被打哭了,欧才叫那名男学生住手。小汪被打后,当即出现面部疼痛、头昏。随后,其母谭某带她到医院治疗。一个星期后,小汪又出现失眠、多梦、恐惧、哭闹、扯头发、撕衣服等症状,因此被送到医院精神科治疗。医生怀疑其患了癔病。后来,小汪一直在家服药。 2002年2月21日上午,小汪在其母的带领下到学校报名。当小汪看见欧老师后,她立即脸色发白,吓得哭了起来,并紧紧抱住母亲。当天,小汪因未缴清学费,没有领到新书。她中午回到了外婆家,午饭时还向其母要了50元压岁钱。不久,小汪趁家人不注意,就在床架上自缢,结束了自己的小生命。 因女儿在学校受辱而上吊自尽,小汪的父母遂将璧山县马坊镇中心小学和欧某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人予以人身损害赔偿。 在法院审理中,作为被告的欧老师承认自己对小汪实施了"打耳光"和"叫人打耳光"的行为,但其目的和动机是好的,是为了使其能学到更多的知识,接受较好的教育,只是教育方式上欠妥。不过,小汪的死和"打耳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被告马坊镇中心小学也辩称,学校的管理制度禁止老师体罚学生,欧的行为是违纪行为,学校在欧体罚学生一事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何况小汪死后,学校已超标准巨额赔偿其33200元。因此,学校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二被告辩解各自均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还是依法判决其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已给死者父母困难补助33200元,故原告的精神赔偿要求法院不予主张。于是,法院只判决马坊镇中心小学赔偿小汪住院的有关费用2480元和其死亡补偿费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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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8岁的小汪是重庆市璧山县马坊镇中心小学校高古小学三年级二班学生。2001年11月24日,小汪因做不完课堂作业,被数学老师欧某喊到讲台上打了耳光。同年12月28日,小汪因为在上自习时与另一男同学互洒墨水,又被欧喊到办公室。欧命令两个小学生对打耳光,并要打出声来,直到小汪被打哭了,欧才叫那名男学生住手。小汪被打后,当即出现面部疼痛、头昏。随后,其母谭某带她到医院治疗。一个星期后,小汪又出现失眠、多梦、恐惧、哭闹、扯头发、撕衣服等症状,因此被送到医院精神科治疗。医生怀疑其患了癔病。后来,小汪一直在家服药。
2002年2月21日上午,小汪在其母的带领下到学校报名。当小汪看见欧老师后,她立即脸色发白,吓得哭了起来,并紧紧抱住母亲。当天,小汪因未缴清学费,没有领到新书。她中午回到了外婆家,午饭时还向其母要了50元压岁钱。不久,小汪趁家人不注意,就在床架上自缢,结束了自己的小生命。
因女儿在学校受辱而上吊自尽,小汪的父母遂将璧山县马坊镇中心小学和欧某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人予以人身损害赔偿。
在法院审理中,作为被告的欧老师承认自己对小汪实施了"打耳光"和"叫人打耳光"的行为,但其目的和动机是好的,是为了使其能学到更多的知识,接受较好的教育,只是教育方式上欠妥。不过,小汪的死和"打耳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被告马坊镇中心小学也辩称,学校的管理制度禁止老师体罚学生,欧的行为是违纪行为,学校在欧体罚学生一事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何况小汪死后,学校已超标准巨额赔偿其33200元。因此,学校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二被告辩解各自均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还是依法判决其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已给死者父母困难补助33200元,故原告的精神赔偿要求法院不予主张。于是,法院只判决马坊镇中心小学赔偿小汪住院的有关费用2480元和其死亡补偿费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