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26岁的河南人梁某与22岁的黑龙江人王某,同是北京某渔业公司的司机。但当司机的那点工资根本就不够花,于是二人勾结起来,伪造公司的提货单,骗取公司价值人民币16960元的货物。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梁某、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12月间,梁某、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某院内,利用担任北京某渔业公司司机送货的便利条件,私刻该公司结算专用章,并伪造该公司的提货单,先后骗取该公司的南美白虾15箱(360斤)、平鱼6箱(168元)、黄鱼8箱(240斤),予以变卖,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960元。梁某、王某以公司真正的提货单为蓝本制造假提货单,因此真假难辨,但细心的库房管理员却发现,梁某拿过来的2张提货单号码一样,提的货物也一样。库房管理员立即向公司反映这一情况,后公司核查库存发现丢失部分货物,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2008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梁某与王某揪了出来,并予以羁押。
  庭审过程中,梁某、王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货物,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应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私刻公司结算专用章并伪造公司提货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二被告人共同伪造提货单并分别实施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将骗取的财物销售后分赃,故对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某利用工作便利及对库房提货程序的了解,与梁某共谋伪造提货单诈骗,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故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梁某、王某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