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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8: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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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研究员               
我国宪法有关检察机关的规定涉及20多个条款,直接和间接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和特有职能。
■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是上位机关;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是它的下位机关。在下位机关中,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的职能,而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而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化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我们知道,任何政体都必须有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方面,这种监督职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职能,而立法职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不可能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生活于人民群众之中,虽然有利于监督国家权力的具体运行,但是,由人民代表个别地行使监督权力也有不可避免的零散性、片面性和局限性,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又难以保证各位人民代表同时参与有关执法和司法活动,因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只能局限于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等适合于会议和表决的事项范围之内。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专门机关对行政和司法实行具体的、直接的监督,以弥补人民代表大会在职能上的不足,有效地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因此,从权力渊源上看,我们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的派生物或延伸;从国家职能配置上看,我们也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必要补充。与西方国家的情形不同,我国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而非单纯的公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非纯粹的公诉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提供了可能性。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中,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来实现监督和制约,没有也不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能。因而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中,检察机关到底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检察机关划归为司法行政机关,但同时法律又规定“检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享有司法保障权的独立机构”,是“特别的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破了三权分立政体在权力结构上的局限,使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存在成为可能。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检察机关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历史的进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于三权分立政体的标志之一。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而且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对职务犯罪侦查,对公安、安全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出庭支持公诉、监督裁判执行等职责。这些职责的设置是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基本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确认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程序和制度,已经形成趋势。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诉讼程序属于司法的范畴,只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职能和地位只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的一个方面的表现,与检察机关在政体中的地位有一定的相关性甚至存在内在的联系,例如,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犯罪行为的监督,它具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性质。但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具体角色和作用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角色要适应诉讼结构合理化的趋势和需要,也只有在合理的诉讼结构中,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其次,我们应当认识到政体结构与诉讼结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诉讼制度从属于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又从属于政治制度)。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即诉讼结构是政体结构的派生物,从属于政体结构,也有区别,即诉讼结构和政体结构分别调整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权力关系,因而必须遵循不同的规律和要求。因此,我们不能以检察机关在政体中的地位代替或者否定检察机关在各种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也不能以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代替或者否定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检察机关在政体中的地位与其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一切职能活动的共同特点和基本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检察实践表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司法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现象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大力加强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推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不但不应削弱,反而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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