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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年龄下限为什么界定为六十周岁?
2014-9-24 23:00:2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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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法律草案在征求意见中,曾经有两种建议;一是规定为六十五周岁;二是规定为六十周岁。全国人在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最后还是采纳了后一种建议。
法中关于老年人年龄下限的规定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的界定标准。目前国际上老年人的年龄下限一般有两个界定标准:一是多数发展中国家一般定为六十周岁,二是少数发达国家一般定为六十五周岁,。从对91个国家退休年龄的分析看,也基本体现了这两个标准。其中有64个国家的退休年龄定为六十周岁,少数国家定为六十周岁以下;有27个国家的退休年龄定为六十五周岁,还有个别国家定为六十七和七十周岁。我国把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周岁,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老年人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十周岁符合我国的传统界定标准。早在几千年前,我国古代就把六十周岁界定为老年人的下限。据《礼记·曲礼》记载:“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悼,而传。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古时把人的一生分作悼、幼、弱、壮、强、艾、耆、老、耄、期颐十个时期。其中,把老年时期又分为耆、老、耄、期颐四个阶段,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周岁,老年人的年龄上限界定为期颐。老年时期的”耆“字,解释为至也,即为进入老年人的开始,也就是界定老年人年龄的下限,故古有”六十花甲“之称。现代人们通常把人的一生分为婴、幼、少、青、壮、老六个时期,按照历史的习惯和建国后我国离休退休制度规定的年龄条件,把六十周岁作为壮年与老年的界年。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六十周岁作为老年人下限的界定年龄,即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的界定标准,又符合中国古今界定的习惯标准,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法中老年人年龄下限的界定符合我国的现行规定。我们习惯将男的退休年龄条件界定为老年人年龄的下限。我国男的老干部离休和老职工退休,一般都把年龄条件规定为年满六十周岁,其中对离休老干部还做出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如果把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五周岁,部分离休干部现已享受的有些生活待遇,就会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而中止,在老干部中会产生政策多变的影响,不利于新老干部的团结与合作。考虑到我国离休退休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政策和法律的连续性,又考虑到我国已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20多个省、市,均将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周岁。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延用了六十周岁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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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法律草案在征求意见中,曾经有两种建议;一是规定为六十五周岁;二是规定为六十周岁。全国人在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最后还是采纳了后一种建议。
法中关于老年人年龄下限的规定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的界定标准。目前国际上老年人的年龄下限一般有两个界定标准:一是多数发展中国家一般定为六十周岁,二是少数发达国家一般定为六十五周岁,。从对91个国家退休年龄的分析看,也基本体现了这两个标准。其中有64个国家的退休年龄定为六十周岁,少数国家定为六十周岁以下;有27个国家的退休年龄定为六十五周岁,还有个别国家定为六十七和七十周岁。我国把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周岁,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老年人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十周岁符合我国的传统界定标准。早在几千年前,我国古代就把六十周岁界定为老年人的下限。据《礼记·曲礼》记载:“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悼,而传。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古时把人的一生分作悼、幼、弱、壮、强、艾、耆、老、耄、期颐十个时期。其中,把老年时期又分为耆、老、耄、期颐四个阶段,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周岁,老年人的年龄上限界定为期颐。老年时期的”耆“字,解释为至也,即为进入老年人的开始,也就是界定老年人年龄的下限,故古有”六十花甲“之称。现代人们通常把人的一生分为婴、幼、少、青、壮、老六个时期,按照历史的习惯和建国后我国离休退休制度规定的年龄条件,把六十周岁作为壮年与老年的界年。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六十周岁作为老年人下限的界定年龄,即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的界定标准,又符合中国古今界定的习惯标准,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法中老年人年龄下限的界定符合我国的现行规定。我们习惯将男的退休年龄条件界定为老年人年龄的下限。我国男的老干部离休和老职工退休,一般都把年龄条件规定为年满六十周岁,其中对离休老干部还做出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如果把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五周岁,部分离休干部现已享受的有些生活待遇,就会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而中止,在老干部中会产生政策多变的影响,不利于新老干部的团结与合作。考虑到我国离休退休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政策和法律的连续性,又考虑到我国已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20多个省、市,均将老年人的年龄下限界定为六十周岁。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延用了六十周岁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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