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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3 11:34:3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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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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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定了!到底能少缴多少钱?详情看这里(附法条)
刘斌综合整理  来源:景来律师  
导读
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起来看看详细情况。

资料图:工资条。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
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带来的好处
新旧个税税率表相比,原本3%的税率只适用于1500元以内(按月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理解为“工资-个人缴交的社保公积金-起征点”),现在扩大到了3000;原本10%税率只适用于1500元到4500元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在变成了3000元到12000元之间;原本20%税率适用于4500元到9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在为12000元到25000元之间;而原本25%税率适用于9000元到35000元之间,现在是25000元到35000元之间。

注意到了吗?旧版的税率表,区间设置是非常不合理的,低档税率区间非常狭窄,意味着月薪16000元左右就差不多有部分工资要按25%计税;而新版税率表,要月薪3万5千多才会有部分工资要按25%计税,其余有很大区间享受3%和10%的较低税率,再加上起征点的提高,新版个税法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率。
我们不妨细说一下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变化。不妨假定一位工薪族收入来源只有工资,个人缴纳工资额12%的住房公积金,工资额10.2%的社保(8%养老+2%医疗+0.2%失业)。在旧个税法下,工资要7200元左右才差不多每月交100元左右的税,新个税法下,工资要10400元左右,才差不多每月交100元左右的税,而旧个税法下10400元工资要交360元左右的税。
当然,旧税率表直接提升起征点到7000或10000,效果也非常好,但对于工资较高的白领阶层,新税率表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比如这位白领工薪族月工资是2万元,旧个税法应缴纳个税2010元,新个税法只需要846元,如果是旧税率表直接提升起征点到7000,要缴纳个税1157元,效果还不如新税率表+5000元起征点;再比如这位白领工薪族月工资是3万元(再假定他在北京,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为25400元),旧个税法应缴纳个税4209元,新个税法只需要2461元,大幅降低了近1800元,效果比旧税率表+1万元起征点应缴个税2584元效果还要好。
所以总的说来,“提升起征点到5000元+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对于工薪族的减税力度已经不错。另外新税法按年度计算纳税,还有一个少有人提到的隐藏好处——大家还记得“年终奖计税盲区”吗?以往发年终奖时,按当月收入扣税扣得人们肉疼,国税总局出了个“善政”把年终奖平摊到各月,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公式留下了一个漏洞,除了导致计税盲区外,更重要的是,相比起理论上的正确公式,错误公式实际上是让人们多交了税款,不管年终奖是不是在盲区,都多交了。像4万元年终奖的,就多交了1155元,7万年终奖的,要多交6105元的税款。而如今新税法按年度收入计算应纳税额,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地就解决了。以后大家数年终奖时,可以开心的发现比原来拿到手的要多不少。

能 少 缴 多 少 钱?
说了这么多,到底能少缴多少个税呢?让景来律师带大家算一算账。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由于每个人收入状况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一样,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也不一致,所以,每个人的减税情况也并不相同。
在此,我们以月入1万元(均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简略测算,假设“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那么: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每月只需缴纳90元个税。
也就是说,每月可以少缴纳255元个税,降幅超过70%,这样每个月吃饭时你可以多加很多鸡腿了。

资料图:北京市东城区联合办税服务大厅。 刘文曦 摄
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方案已有初步方案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在具体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审计师刘丽坚表示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
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
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
稿酬缴纳可享受折上折
财政部部长陈丽华表示,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建议,对纳税人取得的稿酬等收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照原收入额打了个八折以后计算纳税。
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再减按70%计算的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我们有100元的稿酬收入,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这样就大幅度地降低了税负。
减税普惠面广,单身税效应不明显
财政部税务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基本费用标准的提高,广大工薪纳税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减税。包括使用45%边际税率的高收入群体,也同样有减税。至于单身税,他认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到,比如房租和房贷利息、这两项是只能取一项的,要么扣除房租,要么扣除房贷利息,比如继续教育,如果你是单身,你可以继续享受教育,这跟身份没有关系。而且,下一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继续调整个税税率。
附 :个税优惠表,看看每月能省多少税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
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删除第八项中的“我国”。
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九、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十、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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